HKSAR 訴 LEUNG Sin-kan DCCC1319/2025
出租虛假泊車位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Sin-k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K Leung(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eung Sin-kan 承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的11項欺詐罪。2024年7月至11月期間,被告透過 Facebook、WhatsApp 及電話,訛稱自己可以出租村屋、屋苑或其他地點的泊車位,向11名受害人收取租金、按金及其他費用。相關泊車位多屬政府土地,或被告並無出租授權。受害人共損失136,400港元,被告則將所得款項主要用於償還債務。被告過往曾因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罪行定罪,包括2021年八項類似欺詐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量刑:11項以相近手法反覆進行的交易應如何評估整體罪責;受害人數、損失金額、犯案期間及網上招攬對刑罰有何影響;認罪、合作及悔意是否足以減刑;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案件不屬最嚴重類別,並請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並無固定量刑幅度,須按個案事實決定。被告以周密而重複的模式,在約四至五個月內欺騙11名受害人,涉款136,400港元,且有一項近期相類定罪,顯著增加罪責。雖然部分案件涉及網上社交平台,且被告曾與受害人會面,仍不減其網上欺詐的威嚇及阻嚇需要。法庭按各項罪行訂定起點,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並依整體性原則,將第2及第4項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eung Yiu Fai,確認網上欺詐具廣泛接觸、易於模仿、難以偵測及追討損失困難等特徵,須有顯著阻嚇因素。HKSAR v KONG Chi Kiu 說明即使被告曾與受害人面對面會面,罪行仍可屬網上欺詐。法庭亦參考 Lam See Chung Stephen、王亦夫及何家俊等區域法院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11項欺詐罪均認罪並被判有罪。法庭命令第2及第4項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重複使用相同手法、涉及多名受害人及網上招攬的欺詐,即使每宗金額不高,整體罪責仍可相當嚴重。被告曾與受害人會面不會自動排除網上欺詐的量刑考慮。法庭亦表明,部分款項用於支付泊車費或罰款,並不足以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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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出租不存在的泊車位騙錢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透過社交平台及電話出租並不存在或無權出租的泊車位,向11人收取136,400港元;法庭考慮重複犯案及前科後,判處監禁16個月。
Q.與受害人面對面交易還算網上欺詐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曾與部分受害人會面及簽約,但案件部分由 Facebook 等平台招攬,面對面會面不會排除網上欺詐的量刑考慮。
Q.11項欺詐罪的刑期會全部相加嗎?
不一定。法庭會按整體性原則決定同期或連續執行。本案只有第2及第4項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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