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UNG CHI HIN
被告 Cheung Chi-hin 於 2021 年 6 月 27 日在離島廟灣一房間內被捕。警方搜獲約 2.6 公斤 Ketamine(街價約 171 萬港元)以及封口機、電子磅等分裝工具。被告承認為了賺快錢以協助面臨財務困難的家庭而參與販運危險藥物。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為對被告販運 2.6 公斤 Ketamine 的量刑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當時年僅 15 歲(接近 16 歲),且僅擔任包裝及運送員 (packer and courier) 的低級角色,並受不良朋友誘導,請求法官考慮其年齡及家庭困境予以寬減。
法官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的六步法分析。首先,根據 Hii Siew Cheng 等 precedent,販運 2 公斤 Ketamine 的 starting point 為不低於 18 年。其次,考慮到被告僅為 courier 而非 mastermind,且當時年紀較輕易受影響,法官將 starting point 調低至 16.5 年。最後,因被告及早認罪,獲予 one-third discount。
引用 Hii Siew Cheng 確立的 Ketamine 販運量刑指引;引用 Chan Ka Yiu, Sin Chung Kin 及 Chow Yau Ching 關於 1 公斤以上藥物量刑的基準;以及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的六步量刑分析法。
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被判處監禁 11 年。
本案體現了法院在量刑時如何平衡藥物數量(嚴重程度)與被告個人特質(如年齡、在犯罪組織中的角色)之間的關係,並嚴格遵循既有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 以確保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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