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嘉俊
被告人於2022年10月5日被警方在巡邏時截獲。警員在其掌管的私家車內發現保溫袋,內含約323.35克草本大麻、大麻油及0.81克「冰」毒,另檢獲電子磅、數簿及現金。被告承認大麻及相關器材是用於販售,而「冰」毒則為自用。
本案為判刑程序,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毒品種類及重量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以及考慮被告人曾有販毒前科及毒品存放環境之潛在風險 (potential risk) 是否應予加刑。
法官就控罪一(販運大麻)參考 AG v Tuen Shui Ming 等 precedent,考慮大麻重量少於500克且毒性較低,定量刑起點為3個月,並因其獲釋後不足一年重犯而加刑1.5個月。就控罪二(管有冰毒),參考 HKSAR v Wan Sheung Sum 等指引,雖被告稱自用,但因毒品與販毒工具混放於公眾地方車內,存在流向他人的 potential risk,故將刑期向上調高1個月。
引用 AG v Tuen Shui Ming & another [1995] 2 HKCLR 129 及 AG v Chan Chi Man [1987] HKLR 221 處理大麻量刑;引用 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 及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處理冰毒量刑。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販運大麻)判處監禁3個月;控罪二(管有冰毒)判處監禁8個月。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最終判處共 9 個月即時監禁。
法官強調即使毒品被聲稱是自用,但若存放環境(如與販毒工具混放於車內)增加了毒品流向第三方的潛在風險,仍會成為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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