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霆偉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販運約 2,560 克氯胺酮(Ketamine)。海關進行監控遞送行動,發現第一被告傅霆偉憑通知卡及授權信代領一件由海外寄至水街的包裹。傅被捕後指包裹屬於第二被告陳仲希,並透露領取報酬為 1,000 港元。調查發現兩人透過 WhatsApp 協調領取事宜,且陳曾向傅轉賬共 800 港元作為酬勞。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Sentencing)問題。核心爭議在於:(1) 針對 2,560 克氯胺酮的適當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2) 第一被告在認罪後嘗試申請推翻認罪答辯(Withdrawal of guilty plea),是否影響其及早認罪的刑期扣減幅度;(3) 第一被告向海關提供協助是否足以獲得額外減刑。
法官根據氯胺酮 2,000 至 3,000 克的量刑基準,將初步量刑起點定為 19 年,並認定兩被告角色均為 courier。關於扣減,法官認為第一被告因申請推翻認罪而浪費法庭資源,將原本 1/3 的扣減降至 25%。然而,考慮到其參與監控遞送及提供第二被告資料之有效協助,引用 HKSAR v 盧思彤 [2019] 1 HKC 309 之原則,額外給予 6.5% 扣減。
HKSAR v 盧思彤 Stephanie [2019] 1 HKC 309:用於分析被告向控方提供協助後可獲得的額外刑期扣減。
第一被告傅霆偉被判監禁 13 年(量刑起點 19 年,總扣減 31.5%);第二被告陳仲希被判監禁 12 年 8 個月(量刑起點 19 年,及早認罪扣減 1/3)。
本案強調了及早認罪扣減的條件:若被告在認罪後嘗試推翻答辯並導致法庭資源浪費,法庭有權降低其認罪折扣。同時,即使是有限度的協助(如提供共犯資料),只要對檢控有實質幫助,仍可獲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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