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Siu-hin, Hennessy HCCC345/2020

經營製毒中心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年
五項罪名合共判囚十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6/11/2024[2025] HKCFI 48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Siu-hin, Hennessy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一項製造危險藥物、一項管有危險藥物,以及一項在警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襲擊該人員。2019年3月11日晚上,被告在旺角一個單位外被截查,期間反抗並咬傷一名警員的手指。警方在其外套口袋發現64.7克可卡因,其後在涉案單位內發現607.36克可卡因、製毒化學品及工具,另有0.12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總街值超過80萬港元。被告39歲,已有六項刑事紀錄,涉及九項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毒品罪及襲警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被告過往同類案底及製造與分銷中心的角色如何影響刑期,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時執行或連續執行。控方依循既定量刑指引;被告除認罪外沒有其他特別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毒品種類、數量及犯罪角色採用量刑起點。64.7克可卡因販運的起點為99個月,認罪後判66個月。就607.36克可卡因及製毒活動,起點為20年;因被告實際經營製造及分銷中心加兩年,因有相關前科再加一年,形成23年基準,認罪後判15年4個月。製造罪的犯罪性已納入販運罪。襲警及管有少量毒品各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各判4個月。法庭並按罪行關聯性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6及8條,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36條定罪及量刑,並採用相關毒品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均被判罪。第一、第三及第四項刑期同期執行;第二及第五項刑期彼此連續,並與前三項刑期連續。合計監禁16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被告若不只是運送者,而是實際經營製造及分銷中心,會面對大幅加刑;相關前科亦會增加刑期。認罪只帶來有限減刑,不能抵銷大規模販運及製毒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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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製毒及分銷中心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不是單純運送者,而是實際經營製造及分銷中心,並有販毒前科;相關加刑後,五項罪名合共判處監禁十六年。

Q.攜帶可卡因及在單位製毒如何判刑?
A.

被告攜有64.7克可卡因,單位內另有607.36克可卡因及製毒物品。法庭將主要販運及製造罪刑期同期執行,認罪後合共判囚十六年。

Q.襲擊警員及管有少量毒品的刑期會否另行計算?
A.

襲警及管有甲基安非他命兩罪各判四個月,兩者彼此連續,並與主要毒品罪刑期連續。因此五項罪名的總刑期為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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