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EN TUEN DCCC86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判處監禁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8/5/2026[2026] HKDC 9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EN T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陳傳端(音譯)於2024年12月26日與一名身份不明男子進入葵涌石蔭路一間雜貨店,撬開後門並剪斷閉路電視電線,盜取約20,020港元現金及一把鑰匙。被告於同日被捕,警誡下聲稱僅負責把風。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並有兩項與不誠實相關的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應以33個月為起點,並考慮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控方則引用相關案例,法庭需就累犯及共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等加刑因素進行裁決。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考慮到被告並非初犯,且曾有同類案底,加上本案涉及共同犯罪,法官將量刑起點上調4個月至34個月。被告在適當時間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最終判處2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確立了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2個月。另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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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案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為30個月。本案法官因被告有案底及涉及共同犯罪,將起點上調至34個月,最終判囚22個月。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在香港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若在適當時間認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及時認罪,獲法庭給予此項扣減。
Q.共同犯罪會影響入屋犯法罪的判刑嗎?
A.
會。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犯罪情節,共同犯罪通常被視為加刑因素。本案法官因被告與他人合謀犯案,將量刑起點上調了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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