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持械襲擊他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SSAIN ARSALAN 及其他人 DCCC206/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SSAIN ARSALAN (1st Defendant) HUSSAIN ADNAN (2nd Defendant) HUSSAIN SUFYAN (3rd Defendan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D1至D3)因與事主一方存在糾紛,於2024年7月29日晚在葵涌公園進行有預謀的集體襲擊。D3先到場談判,隨後D1及D2乘輕型貨車抵達,三人分別持棍狀武器及鐵鎚襲擊四名事主。D2作為主腦,不僅持鐵鎚攻擊,更在襲擊期間發號施令。事主分別受傷,其中一人頭部骨折及腦出血,需住院治療。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多項暴力罪行的量刑,特別是考慮到共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預謀襲擊、使用致命武器(鐵鎚)以及各被告在襲擊中的角色(主腦與從犯)後,應如何釐定合適的監禁刑期,並處理D3違反緩刑令的後續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案,指出量刑需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武器類型、暴力程度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法庭認為本案屬有預謀的集體襲擊,D2作為主腦且持致命武器,應加重刑罰。法庭在釐定起點刑期後,因被告在審訊中採取合作態度(同意大部分案情)給予減刑,並考慮到D1的良好紀錄給予額外減刑。針對D3,法庭啟動其先前違反緩刑令的部分刑期,並根據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調整各罪刑期,確保總刑期符合罪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52個月;D2被判監禁56個月;D3被判監禁54個月(包括啟動先前緩刑令的1個月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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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集體襲擊但不是主腦,判刑會較輕嗎?
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在共同犯罪 (joint enterprise) 中的角色。本案中,法官認定D2為襲擊主腦,因其持致命武器且發號施令,故被判處較重刑期(56個月),而其他被告則判處52至54個月。
Q.在緩刑期間犯案,會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若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法庭通常會啟動部分或全部緩刑刑期。本案被告D3因在緩刑期間犯案,法庭下令啟動其先前被判處的6週監禁中的1個月,並須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Q.即使沒有造成永久性傷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會很重嗎?
會。法庭強調「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罪中,被告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比實際造成的傷害更為重要。本案中,被告使用鐵鎚襲擊頭部,法庭認為此舉有致命風險,故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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