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斌 DCCC721/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被告認罪,因洗錢罪判囚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5/5/2026[2026] HKDC 8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马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斌為一名26歲內地居民,在港成立公司並開設銀行戶口。案發期間,被告人將其公司戶口交予一名稱為「馬偉祥」的人士使用,該戶口在約兩個月內錄得14筆入賬及19筆出賬,涉及金額約440萬港元。戶口運作呈現「鏡像提款」及資金快速耗散的特徵,顯示為典型的傀儡戶口。被告人承認處理上述款項,並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款項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傀儡戶口(puppet account)的量刑起點,以及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條申請加刑的理據是否成立。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洗黑錢罪行嚴重,監禁是唯一合適選項。法官以3年半(4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酌情減刑1個月,初步刑期為27個月。法官接納控方提交的警務處證供,裁定傀儡戶口洗錢活動在社區極為普遍且造成嚴重損害,符合加刑門檻,最終將刑期上調約22%至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ang Yiu Kong [2024] 5 HKCA 106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志建 [2025] HKCA 91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處即時監禁3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對傀儡戶口洗錢案採取嚴厲態度,即使被告人對上游罪行不知情,仍須承擔沉重刑責。法庭明確指出,加刑申請需視乎案件獨立情節,不應盲目套用經驗之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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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是否構成洗黑錢罪?
A.

是的。即使被告人對上游罪行不知情,只要在處理財產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犯罪得益,即構成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犯罪得益,被判監禁33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會因為傀儡戶口而加重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若法庭信納傀儡戶口洗錢活動在社區普遍且造成嚴重損害,可判處額外加刑。本案法官接納控方證據,將刑期上調至33個月。

Q.如果我對上游罪行完全不知情,法庭會判得輕一點嗎?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但洗黑錢罪行性質嚴重,監禁通常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本案被告雖不知情,但因涉及金額龐大及傀儡戶口,最終仍被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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