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持械襲擊他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SSAIN ARSALAN 及其他人 DCCC206/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SSAIN ARSALAN (D1) HUSSAIN ADNAN (D2) HUSSAIN SUFYAN (D3)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D1至D3)被控於2024年7月29日在葵涌中央公園襲擊四名受害人(PW1至PW4)。案發前,D3曾與PW1及PW2會面,提議透過家族長輩解決雙方積怨。隨後,D1至D3乘坐一輛白色輕型貨車抵達現場,並分別持棍狀武器及鐵鎚襲擊受害人。PW1頭部受傷,PW3頭部受重傷(包括顱內出血及骨折),PW2及PW4亦受身體傷害。控方依賴受害人對被告的「認人 (identification)」證據,包括案發後在現場發現D1的身份證及手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身份的認定。辯方質疑控方證人對被告的辨認是否準確,並指出證人供詞與庭上證供存在差異。此外,法庭需處理「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的法律原則,以釐定各被告對不同襲擊行為的刑事責任。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Turnbull指引 (Turnbull guidelines)」處理辨認證據,指出本案屬「認人 (recognition)」而非辨認陌生人,故無需進行認人隊 (identification parade)。法官認為證人與被告過往有多次接觸,辨認基礎穩固。法官裁定,各被告參與襲擊行為構成「基本共同犯罪計劃 (basic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即使部分被告未直接參與特定襲擊,亦須為共同犯罪目的下的行為負責。法官並確認D1遺留在現場的身份證及手機為強而有力的佐證。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au Chi Tin & Ors [1989] 2 HKLR 15 (關於認人隊的必要性); Turnbull guidelines (關於辨認證據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三名被告在四項控罪(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兩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中全部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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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受害人認識施襲者,警方是否必須進行認人隊?
法庭指出,若案件涉及「認人 (recognition)」,即受害人與被告過往有一定程度的熟悉或接觸,則無需進行認人隊。本案中,受害人與被告為鄰居或校友,法庭認為辨認基礎穩固,故允許庭上辨認 (dock identification)。
Q.即使沒有直接參與襲擊,共同犯罪計劃中的被告是否仍需負責?
是的。法庭裁定,若被告參與「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即有共同犯罪目的,即使未直接動手,亦須為其他參與者在該計劃下所犯的罪行負責。本案被告共同前往現場並持械,被視為有共同犯罪目的。
Q.證人供詞中未提及的細節,是否會影響其庭上證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平民證人並非專業證人,不能期望其在錄取供詞時鉅細無遺。只要證人庭上證供整體可靠,且與其他證據吻合,法庭仍可接納其證供。本案中,法官接納了證人關於過往接觸的補充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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