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潑腐蝕性液體傷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Wai-man HCCC159/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Wai-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麗冰法官 (Hon Toh J)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68歲男子,案發時因婚姻破裂情緒激動,在家中揚言自殺。消防員接報到場破門,被告在第七次破門時突然開門,並向兩名消防員潑灑高濃度硫酸,導致兩人手臂及腿部受傷。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對傷害消防員表示歉意。被告過往紀錄良好,案發時因長期患病及家庭問題承受巨大壓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 (throwing corrosive fluid with int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求情因素,包括其過往紀錄良好、犯案動機非預謀、重犯機會極低,以及其患病與家庭背景,以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淋潑腐蝕性液體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儘管被告背景悲慘且屬一時衝動,但消防員為無辜受害者,且在執行救人職務時受傷,法庭不能輕視。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淋潑腐蝕性液體造成他人受傷,最高刑罰是什麼?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9(c)條,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本案被告因認罪及求情因素,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哪些求情因素?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過往紀錄、犯案是否預謀、重犯機會、家庭背景及健康狀況。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過往紀錄良好、犯案屬一時衝動、重犯機會極低,以及其患病和家庭壓力,給予了適當的量刑扣減。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若在適當時候承認控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法庭將量刑起點由4年監禁減至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