淋潑腐蝕性液體傷人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Wai-man HCCC15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被告承認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監禁32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Toh J13/4/2026[2026] HKCFI 25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Wai-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麗冰法官 (Hon Toh J)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68歲男子,案發時因婚姻破裂情緒激動,在家中揚言自殺。消防員接報到場破門,被告在第七次破門時突然開門,並向兩名消防員潑灑高濃度硫酸,導致兩人手臂及腿部受傷。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對傷害消防員表示歉意。被告過往紀錄良好,案發時因長期患病及家庭問題承受巨大壓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 (throwing corrosive fluid with intent to cause grievous bodily harm)」的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的求情因素,包括其過往紀錄良好、犯案動機非預謀、重犯機會極低,以及其患病與家庭背景,以決定合適的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淋潑腐蝕性液體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儘管被告背景悲慘且屬一時衝動,但消防員為無辜受害者,且在執行救人職務時受傷,法庭不能輕視。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判處監禁3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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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淋潑腐蝕性液體造成他人受傷,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9(c)條,意圖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本案被告因認罪及求情因素,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哪些求情因素?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過往紀錄、犯案是否預謀、重犯機會、家庭背景及健康狀況。本案法官考慮到被告過往紀錄良好、犯案屬一時衝動、重犯機會極低,以及其患病和家庭壓力,給予了適當的量刑扣減。

Q.認罪可以獲得多少刑期扣減?
A.

在香港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若在適當時候承認控罪,通常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本案被告因認罪,法庭將量刑起點由4年監禁減至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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