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UNRUANGSAK Burin DCCC871/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年
被告承認處理犯罪得益罪,判監禁3年。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Yiu12/4/2026[2026] HKDC 655
合併案件:DCCC871/2024DCCC391/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UNRUANGSAK Bur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法官 (Judge Yiu)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泰籍人士,於2022年2月至5月期間,將其銀行戶口交予他人(Mike)使用。該戶口在三個月內處理了約556萬港元的犯罪得益,涉及191筆存款及194筆提款,呈現典型的「傀儡戶口」(stooge account) 特徵。被告承認控罪,指稱因受朋友利用而借出戶口,並未獲取報酬。案發時被告為兼職廚師,無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處理犯罪得益罪(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的量刑起點,以及考慮到傀儡戶口案件的社會影響,應否對被告判處刑期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參考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 455) 及相關案例,指出涉及556萬港元的洗黑錢活動屬嚴重罪行。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及合作態度,減至3年9個月,認罪後扣減至30個月。鑑於傀儡戶口造成的社會危害,法官行使酌情權加刑6個月,最終判處監禁3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 及 HKSAR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作為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被判監禁3年。

判決啟示

法官指出,儘管近期涉及傀儡戶口的案件宗數有所回落,但涉案金額依然龐大,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因此法庭仍需對此類罪行判處加刑,以收阻嚇之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戶口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戶口持有人即可能觸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逾556萬元犯罪得益,被判監禁3年。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長短主要取決於什麼?
A.

判刑主要取決於涉案金額、犯罪持續時間、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是否有刑事紀錄。法庭亦會考慮傀儡戶口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並可能對此類案件判處加刑。本案因涉案金額龐大,法庭最終判處監禁3年。

Q.即使沒有參與詐騙,借出戶口仍會被判重刑嗎?
A.

會。即使被告對詐騙行為不知情,只要其戶口被用作處理犯罪得益,仍需承擔法律責任。法庭會視乎涉案金額判刑,本案被告雖無參與詐騙,但因戶口處理金額巨大,仍被判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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