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圖而傷人罪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Pui-tim, David HCCC324/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Pui-tim, Davi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潘兆童法官 (Hon S T Poon J)
案情摘要
被告 Wong Pui-tim, David 於2024年7月6日,在位於19樓的單位內,使用鐵鎚多次襲擊其分居妻子 Madam Sheung 的頭部。被告隨後試圖以美工刀傷害自己,最終被捕。受害人頭部及手指受傷,經治療後康復。被告被診斷患有抑鬱症,長期壓抑情緒及婚姻挫折導致其犯案。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在患有抑鬱症、長期情緒壓抑及獲得受害人原諒的情況下,針對有意圖而傷人罪應如何量刑 (sentencing)。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本案雖屬有預謀的殘酷襲擊,但考慮到被告並非暴力傾向人士,且其長期壓抑情緒導致嚴重抑鬱,加上受害人已表示原諒,法庭決定採取較寬容的量刑起點。法庭參考了 HKSAR v Chan Chun Tat 一案,將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並因被告認罪扣減至2年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2年2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罪行嚴重,若被告有深切悔意、受害人原諒及具備特定心理背景(如長期抑鬱),法庭在量刑時可給予適當寬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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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監多久?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有意圖而傷人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本案法官指出一般量刑範圍為3至12年,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Q.受害人原諒被告是否會影響判刑?
會。在本案中,法官明確將受害人已原諒被告作為減刑因素之一,結合被告的抑鬱症背景,最終判處較輕的刑期。
Q.患有抑鬱症是否可以作為減刑理由?
可以。法庭在本案中接納被告因長期情緒壓抑導致嚴重抑鬱,並認為這與其犯案有關,因此在量刑時給予了適當的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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