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集體襲擊導致他人重傷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WOK WANG HIN 及其他人 DCCC478/2021

判處監禁 · D2 監禁4年9個月;D4 監禁5年1個月;D5 監禁5年;D6 監禁3年5個月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傷人等罪名成立,判處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29/3/2026[2026] HKDC 601
合併案件:DCCC1007/2022DCCC838/2021DCCC478/20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WOK WANG HIN AND OTHER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潔宜法官 (HH Judge 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20年7月22日於長洲發生的集體襲擊事件。案發當日,被告等人追逐兩名受害人。其中一名受害人(PW1)跌倒後遭被告等人圍毆,導致嚴重身體傷害,包括左眼失明及多處骨折。另一名受害人(PW2)亦遭被告等人襲擊,頭部受傷。被告D2、D4、D5及D6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及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等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 釐定各被告的刑責,以及在考慮到檢控延誤、被告背景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下,應如何判處合適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有意圖而傷人屬嚴重罪行,法庭須考慮襲擊的預謀程度、武器使用、受害人傷勢及是否集體犯案等因素。法官確認,即使部分被告未有直接施加物理暴力,但作為共同犯罪的一員,其罪責與其他成員無異。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同案認罪被告的判刑以維持判刑一致性 (parity of sentence),並就檢控延誤及被告個人背景給予適當減刑,同時強調家庭困難通常非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Ma Tik Lun Dicky [2015] 1 HKLRD 380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55,確立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考慮因素及加刑情節。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處被告D2監禁4年9個月;D4監禁5年1個月;D5監禁5年;D6監禁3年5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未有親自施襲,其法律責任與施襲者相同。此外,本案強調了檢控延誤若非被告造成,法庭可酌情減刑,但家庭困難通常不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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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集體襲擊但沒有親手打人,是否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A.

需要。法庭裁定,根據「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即使被告未有親自施襲,只要是參與該共同犯罪的一員,其罪責與其他施襲者無異。

Q.檢控程序拖延太久,法庭會否減輕刑罰?
A.

會。法庭在本案中確認,若檢控延誤並非由被告造成,法庭可酌情給予減刑。本案因檢控程序多次變更導致延誤,法庭最終給予了4個月的減刑。

Q.家人有困難或需要照顧,法庭會否因此判輕一點?
A.

通常不會。法庭明確指出,家庭困難 (family hardship) 一般並非量刑時考慮的減刑因素,因此本案未有因被告的家庭狀況而給予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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