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謊或潛逃證據如何影響定罪?

HKSAR v Mo Shiu-shing CACC6/1998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原審指示無實質錯誤。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V.-P., Mayo and Stuart-Moore, JJ.A.7/12/19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O SHIU-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 V.-P., Mayo & Stuart-Moore, J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1997年12月5日被陪審團裁定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偽造紙幣、管有偽造紙幣及管有偽造工具,並被判處總共7年半監禁。所有罪行均發生在1990年9月至1991年3月期間。控方指控申請人與其妻及妻舅共同參與偽造紙幣。申請人於1993年6月9日審訊時缺席,其後兩名共同被告已受審,其中一人認罪,另一人被定罪。申請人其後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法官對其「說謊」及「潛逃」的指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陪審團關於被告「說謊」及「潛逃」的指示是否構成錯誤引導。申請人一方認為,法官的指示可能導致陪審團在未確定基本事實前,便基於被告說謊或潛逃而推斷其有罪,從而錯誤地將舉證責任轉嫁給被告。控方則認為法官的指示正確且符合既有判例。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關於「說謊」的指示,特別是「說謊的動機必須是意識到有罪並害怕真相」的措辭,可能導致混淆。法庭建議應採用「沒有無辜動機說謊」的措辭,以避免陪審團在未確定基本事實前,便將說謊視為有罪的證據。然而,法庭整體審視原審法官的指示後,認為其已清楚說明說謊本身不能證明有罪,且已就舉證責任及事實推論作出仔細引導,故未構成實質性錯誤。對於「潛逃」的指示,法庭亦認為「意識到有罪」的措辭可能產生誤導,但整體指示已充分提醒陪審團潛逃可能有無辜原因,故亦未構成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R v Lucas, (1981) 1 QB 720,該案確立了關於說謊指示的標準。R v Chong Chak-on, (1995) 2 HKCLR 226 [及 (1996) 1 HKC 152] 亦被引用,該案檢視了Lucas指示的應用。R v Burge & Pegg, (1996) 1 Cr App R 163 提供了何時需要說謊指示的指引。R v Ng Chi-wai & Another, Criminal Appeal 346 of 1996 (unreported) 強調了說謊很少能支持控方案情。R v Goodway, (1994) 98 Cr App R 11 則提出了「沒有無辜動機說謊」的替代措辭。R v Chan Kwok-keung and Another, (1990) 1 HKLR 359 討論了潛逃證據的證明力。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對「說謊」及「潛逃」的指示雖有措辭上的潛在混淆,但整體而言並未構成實質性錯誤引導,且已充分保障申請人的權利。因此,定罪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在刑事審訊中,法官對陪審團就被告「說謊」及「潛逃」證據的指示應當極其謹慎,以避免陪審團將此類行為直接等同於有罪。法庭建議未來應採用「沒有無辜動機說謊」而非「意識到有罪」的措辭,並提供了具體的標準指示範本,以確保陪審團理解說謊或潛逃本身不能證明有罪,除非排除了所有無辜原因。這對未來處理類似案件的法官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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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在法庭上說謊會直接導致被判有罪嗎?
A.

不會。法庭強調,說謊本身不能證明有罪。陪審團必須考慮被告說謊是否有其他無辜原因,例如為了掩飾尷尬行為或出於恐慌。只有在排除所有無辜原因後,說謊才能作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Q.被告潛逃是否就代表他有罪?
A.

不一定。法庭指出,潛逃可能有許多無辜動機,例如害怕被錯誤定罪、恐慌或無法面對審訊壓力。潛逃本身不能證明有罪,只有在排除所有無辜原因後,才能作為支持控方案情的證據。

Q.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如何處理被告說謊的證據?
A.

法官應指示陪審團,說謊本身不能證明有罪,並提醒他們被告可能因無辜原因說謊。建議使用「沒有無辜動機說謊」的措辭,而非「意識到有罪」,以避免混淆,並確保陪審團在確定基本事實後才考慮說謊的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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