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期間犯案對量刑起點的影響?

HKSAR v Yuen Gang Shing CACC303/1997

維持原判
上訴駁回,保釋期犯案加重情節。
上訴法庭(刑事)Liu & Mayo JJA & Stuart-Moore, J12/11/19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en Gang 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廖柏嘉副庭長、梅師賢副庭長、施道睿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與其同案被告林某被控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指他們於1996年10月23日在廟街新肥媽飯店販運83.28克混合物,內含36.96克海洛英。申請人承認控罪,而林某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原審法官為林某判刑時選取了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申請人則被判處4年8個月監禁,其中3年6個月與他當時正在服的刑期分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他採用的量刑起點與其同案被告不同。申請人認為,經認罪折扣後,其4年8個月的刑期顯然過重且不合理,因為這意味著法官對他採用的量刑起點是7年而非6年。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申請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是一個加重情節 (aggravating feature)。原審法官已清楚解釋,若非此加重情節,對申請人也會採用6年的量刑起點。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中並無可受批評之處。在保釋期間犯下任何罪行無疑是應予考慮的加重情節。原審法官給予申請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 (discount for guilty plea),且就所涉毒品數量而言,量刑起點並無錯誤。申請人與其同案被告不同,因後者並非在保釋期間犯案。因此,上訴法庭認為對申請人施加的刑罰絕非明顯過重,原審法官在原則上或處理7年量刑起點方面均無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審法官對申請人判處的4年8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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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犯了新罪行,會對判刑有什麼影響?
A.

根據本案判決,在保釋期間犯下任何罪行會被視為一個加重情節 (aggravating feature),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這一點。

Q.認罪是否一定會減輕刑罰?
A.

本案中,法官給予申請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 (discount for guilty plea)。這表明認罪通常會帶來刑罰上的減免,但具體折扣幅度由法庭決定。

Q.同案被告的判刑會影響我的判刑嗎?
A.

本案顯示,即使是同案被告,若情況不同(例如一人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會根據各自的加重或減輕情節獨立判刑,不一定會採用相同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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