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申請人,SALDANA ALCA JOSE(第一申請人)和 LOO DAVILA ISSAC ARTURO(第二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案情指他們與第三人於1996年8月14日,在酒店外向一名78歲遊客潑灑番茄汁,並假意協助清理,趁機偷走其公事包。公事包內含護照、存摺、現金1,200港元、機票及一件價值約150萬港元的玉器。兩名申請人均為秘魯人,他們聲稱來港是為尋找工作或轉往日本,但法庭不接納此說法,認為他們來港是為了犯案。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是否錯誤地認定申請人來港目的為犯案,以及是否過度強調盜竊罪行的專業性質。申請人爭辯其來港是為尋找工作,並認為原審法官採用的四年監禁量刑起點過高,與現有案例不符。控方則認為此案屬有組織盜竊,且針對長者,應從嚴判處。
上訴法庭認為,兩名申請人關於來港目的的供詞不可信,其解釋與其律師在原審時的陳述不符,且內容牽強。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判斷,即申請人來港並非為尋找工作或旅遊,而是為了尋求不法之財並準備犯案。法庭亦認同此盜竊案是有組織及有預謀的「專業」犯案,這應是判刑的重要考慮因素。儘管量刑起點可能偏高,但考慮到案件的加重情節,原審法官的判決原則上並無錯誤或明顯過重。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具體案例,但法庭在分析量刑起點時,有提及「當局所引用的案例」(the authorities referred to us),並指出此類有組織罪行,即使沒有國際影響,將來可考慮以至少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申請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申請。第一申請人維持監禁兩年八個月,第二申請人維持監禁兩年四個月。
本判決強調了香港法院對有組織盜竊罪行的嚴肅態度,特別是針對弱勢受害者的案件。法庭明確指出,此類罪行即使沒有國際影響,將來可考慮以至少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這對同類案件的判刑具有指導意義。判決亦重申,法庭在判斷被告來港目的時,會綜合考慮所有證據,而非僅憑被告單方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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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來港是為犯案而非尋找工作,這被視為加重情節,影響了判刑。
本案指出,有組織的盜竊罪,特別是針對長者,會被視為專業犯案。法庭認為,此類罪行將來可考慮以至少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判刑原則上出錯或明顯過重時才會推翻。本案中,儘管量刑起點可能偏高,但因有加重情節,故維持原判。
The Queen v Saldana Alca Jose CACC655/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