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CHAN CHI PING面臨兩項控罪:加重盜竊罪 (aggravated burglary) 及未經授權在香港逗留罪 (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authority)。1997年1月7日凌晨,受害人何小姐在元朗木屋38號睡覺時,被撬門聲驚醒,發現申請人進入其睡房,手持一把菜刀。申請人向何小姐索要金錢或工作被拒後,開始搜查其手袋及抽屜。何小姐趁機報警。警方到場後拘捕申請人,並發現他取走了三罐寶礦力及兩盒維他奶。
申請人就原審法庭判處的總刑期57個月提出上訴,認為刑期過重。其代表律師指出,罪行是由一名處於絕望境地的非法入境者所為,且加重盜竊罪並非最嚴重類型。上訴法庭需審視原審法官在量刑起點上將加重盜竊罪的刑期增加兩年是否過高,以及未經授權逗留罪的15個月刑期是否應有部分同期執行。
上訴法庭認為,雖然加重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且案件涉及菜刀構成受傷風險,但原審法官將加重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增加兩年過高。法庭裁定,在此情況下,增加幅度不應超過18個月,故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四年半。考慮到申請人及早認罪,應減刑三分之一至三年。此外,考慮到整體情況,特別是申請人年輕,未經授權逗留罪的15個月刑期應有部分同期執行。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加重盜竊罪的刑期改為監禁三年,未經授權在香港逗留罪的刑期改為監禁15個月,其中九個月與加重盜竊罪的三年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由57個月減至三年零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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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指出,即使加重盜竊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但量刑起點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是否使用武器威脅等因素,適度調整。本案中,法庭認為增加兩年過高,應為18個月。
上訴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年輕等因素,裁定部分刑期應同期執行,以避免總刑期過重。本案中,非法逗留罪的15個月刑期有九個月與加重盜竊罪分期執行。
是的,上訴法庭重申及早認罪是重要的減刑因素。本案中,法庭將加重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減刑三分之一,以反映被告及早認罪。
HKSAR v Chan Chi Ping CACC184/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