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訊中被告緘默權的運用?

Lee Fuk Hing v HKSAR FACC7/2004

撤銷定罪
法官誤導致審訊不公,定罪撤銷。
終審法院(刑事)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Mortimer NPJ and 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25/11/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EE FUK HING v HKSAR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Bokhary PJ, Chan PJ, Ribeiro PJ, Mortimer NPJ and Lord Scott of Foscote NPJ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00年8月16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1年。上訴人其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本案上訴人獲終審法院授予上訴許可,理由是合理地可爭辯存在實質和嚴重的不公。案情指上訴人於2000年1月14日駕駛輕型貨車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車上搜出市值215,044港元的毒品海洛英。上訴人被捕,其衣物上亦發現海洛英痕跡。上訴人辯稱他曾將車借予一名叫曾祺的人,曾祺將兩袋毒品遺留在車上,他對毒品不知情。上訴人聲稱被捕時曾遭警員毆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有三:第一,原審法官是否錯誤引導陪審團,暗示警員較不可能說謊;第二,原審法官在比較控辯雙方證據時,是否未有指示陪審團即使不接納被告證據,控方仍負有舉證責任;第三,原審法官在被告作供時,是否提出不可接納的問題,損害了被告的緘默權。上訴人認為這些錯誤引導導致審訊不公。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原審法官在多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引導。首先,法官暗示警員因可能面臨紀律處分或刑事檢控而較不可能說謊,這構成錯誤引導,因為它將警員置於一個特殊且更可信的類別,違反了陪審團應公正評估所有證人可信性的原則。其次,法官邀請陪審團在控辯雙方證據之間作簡單選擇,但未有充分指示陪審團即使不完全相信辯方證據,若辯方證據可能屬實或引起合理疑點,仍應考慮。這導致陪審團可能錯誤應用舉證責任。最後,法官向被告提出的關於為何未及早向警方披露辯護內容的問題,不僅涉及可信性,更暗示有罪推論,嚴重侵犯了被告的緘默權 (right of silence)。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確立了對陪審團指示的原則。其中,R v. Culbertson (1970) 54 Cr App R 310 確立了不應暗示警員較不可能說謊的原則。HKSAR v. Leung Ka-yin (CACC 225/1999) 總結了相關指引。Petty and Maiden (1991) 55 A Crim R 322 (澳洲高等法院) 的多數意見被本案採納,強調緘默權不應成為陷阱,被告的緘默不應被用作推斷有罪或損害其可信性。R v. Ryan (1964) 50 Cr App R 144 區分了從緘默推斷有罪和從緘默影響可信性,但本案認為此區別難以實踐且不應適用於香港。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法院拒絕下令重審,理由是上訴人已被羈押近五年,已服刑約三分之二,考慮到所有情況,拒絕重審更能伸張正義。上訴人因此獲釋。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刑事審訊中被告緘默權的重要性,明確指出被告的緘默不應被用作推斷有罪或損害其可信性,即使其辯護內容是首次在審訊中提出。法院強調,即使法官試圖糾正錯誤引導,若未能充分解釋被告的緘默權,陪審團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這對未來涉及被告緘默權和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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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官可以暗示警員比其他證人更可信嗎?
A.

不可以。終審法院裁定,法官暗示警員較不可能說謊是錯誤引導,因為這會將警員置於特殊類別,違反公正評估所有證人可信性的原則。

Q.被告在審訊中首次提出的辯護,會因為之前沒有向警方說過而影響可信性嗎?
A.

根據本案判決,被告的緘默權不應成為陷阱。被告未及早向警方披露辯護內容,不應被用作推斷有罪或損害其在審訊中的可信性。

Q.如果法官在審訊中犯了錯誤,之後可以糾正嗎?
A.

法官可以嘗試糾正錯誤,但必須確保糾正措施有效。本案中,法官僅指示陪審團忘記錯誤提問,但未充分解釋緘默權,因此未能成功糾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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