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專家背景構成濫用程序?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治 FACC1/2003

上訴得直
上訴得直,撤銷永久擱置令,案件發還重審。
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郭樂富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22/8/200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Ming Tee (FACC 1/2003)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郭樂富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答辯人李明治被控串謀詐騙及發表虛假帳目。原審法官孫國治因控方專家證人李國榮未披露其與其他公司(廣東科龍及金盾)的關連,以及證監會終止對李國榮的查訊,裁定控方濫用法庭程序,下令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律政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控方在刑事審訊中的披露責任 (disclosure duty) 範圍為何;(2) 證監會 (SFC) 是否屬於控方的一部分,其管有的資料是否須披露;(3) 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擱置程序是否基於錯誤的事實裁斷或法律原則。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控方有責任披露其管有或管控的、對辯方有幫助的相關資料。此責任延伸至調查機關(如證監會)管有的資料。然而,原審法官對證監會終止查訊的動機作出了缺乏證據支持的推斷,且錯誤理解了披露責任的法律原則。法庭強調,除非出現最特殊的情況,否則不應在被告仍可獲公正審判的情況下永久擱置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重要案例,包括:Reg v. Ward [1993] 1 WLR 619(披露責任)、Reg v. Keane [1994] 1 WLR 746(披露標準)、Stinchcombe v. The Queen (1991) 68 CCC (3d) 1(加拿大披露法則)及 Reg v. Latif [1996] 1 WLR 104(擱置程序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的永久擱置令,並將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進行審訊。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香港刑事審訊中披露責任的廣泛性,明確指出控方有責任披露調查機關管有的相關資料。同時,法庭重申永久擱置刑事程序是極端手段,僅在被告無法獲得公正審判或程序濫用嚴重違背公眾良心時方可使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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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控方是否有責任向辯方披露所有相關資料?
A.

是的。控方有責任披露其管有或管控的、對辯方有幫助或削弱控方案情的相關資料。此責任亦延伸至調查機關(如證監會)管有的資料。終審法院裁定,此乃確保公正審判的必要條件。

Q.如果控方專家證人隱瞞背景,法庭會否永久擱置審訊?
A.

不一定。法庭會權衡公眾利益與被告人的公平審判權利。除非出現最特殊的情況,例如被告人無法獲得公正審判,或濫用程序的情況嚴重到違背公眾良心,否則法庭通常不會批准永久擱置。

Q.證監會是否屬於刑事檢控中的「控方」?
A.

終審法院指出,披露責任落在控方身上,而控方有責任確保調查機關(包括證監會)提供一切相關資料。即使證監會本身不直接進行檢控,其管有的相關資料亦屬於披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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