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點證人證供認定與上訴新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錦田 CACC479/2001

上訴駁回
申請人未能證明原審判決有誤,上訴許可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26/11/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錦田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梁紹中(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澤祐、楊振權

案情摘要

申請人區錦田被控企圖搶劫及有意圖而傷人。控方指申請人指使胡萬漢及另外兩人襲擊受害人盧明發。胡萬漢為污點證人(accomplice witness),指稱申請人因糾紛而策劃襲擊。申請人否認指控,並提出不在場證據(alibi),聲稱案發時正在工作。原審法官潘敏琦不接納申請人的辯解,裁定其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傳召新證人及提交新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污點證人證供的評估是否妥當,以及申請人要求在上訴階段傳召新證人及提交新證據的申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V條的法定條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V條,上訴庭在考慮接納新證據時,必須考慮該證據是否可信、是否可接納,以及為何在原審時未有提出。本案申請人未能就未傳召證人提供合理辯解,且新證據不可信。此外,原審法官已詳細考慮污點證人證供的矛盾之處,並有權基於事實作出裁決。除非原審判決明顯不妥,否則上訴庭不應干預事實裁決(finding of fact)。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Tam Chung Shing & others [1989] 1 HKLR 42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正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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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上訴時可以隨便傳召新的證人嗎?
A.

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3V條,上訴庭只會在司法公正屬必需時才考慮,且必須解釋為何原審時未有傳召,並證明證據可信及可接納。本案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辯解,故被拒絕。

Q.污點證人(accomplice witness)的證供是否一定不可信?
A.

不是。法庭必須小心處理污點證人的證供,但只要法官經過詳細考慮,並認為其證供可信,法官是有權接納的。本案法官已逐點考慮證供矛盾,仍認為證人可靠,上訴庭認為此事實判決(finding of fact)並無不妥。

Q.如果原審法官不接納我的不在場證據,上訴庭會推翻嗎?
A.

除非原審法官的裁決明顯不妥,否則上訴庭不會干預事實判決。本案中,法官已詳細解釋為何不接納申請人的不在場證據(alibi),包括證供分歧及文件未能證實參與工作,上訴庭認為裁決正確,拒絕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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