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德偉
2022年3月4日上午,被告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鰂魚涌康山道行駛。當時死者曹先生在非行人過路處違規橫過馬路,被告在高速行駛下撞擊死者,導致死者多處嚴重創傷而死亡。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且該路段設有車速限制。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的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辯方主張:(1) 考慮誤差後車速約 85.5 公里/時,並非危險駕駛;(2) 死者違規過路且步速較快,被告無法預見;(3) 被告已嘗試緊急剎車,已盡合理方法避免意外。
法官認為被告車速(約 95 公里/時)遠超 50 公里/時的限制(即使採納辯方最低估算亦超標 71%)。法官引用《道路使用者守則》及 Cap 374 s 109(5),指出案發地鄰近百貨公司、電車站及巴士站,行人違規過路屬「實質可預期」。被告漠視地理特徵且嚴重超速,其駕駛水平遠遜於合格且謹慎的駕駛者,構成危險駕駛。
引用 HKSAR v Yu Wing Shing (CACC 33/2012),確立若行人違規過路屬實質可預期,駕駛人應加倍謹慎並調整車速;另引用《道路使用者守則》關於速度及行人的指引。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在行人密集或有特定地理特徵(如車站、商場)的路段,即使行人違規過路,駕駛者仍負有高度注意責任,嚴重超速將被視為顯然危險的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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