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罪判刑原則及手機被盜的加重因素?
HKSAR v Suen Ping CACC217/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en Ping (孫平)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VP 及 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兩項扒竊罪被定罪,並被判處總共33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1月24日,上訴人在菜檔偷竊一名女顧客的手機及其他物品。第二項控罪發生於2023年3月19日,上訴人在街市偷竊一名女顧客的手機及手機殼,當時他正因第一項控罪獲高等法院保釋。上訴人對判刑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則有誤且刑期明顯過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處理多項扒竊罪的判刑時,是否採用了正確的判刑原則。上訴人質疑法官採用過高的量刑起點,並在計算認罪折扣及加重因素時的順序有誤,導致刑期過重。答辯方承認判刑過程可能出錯,但認為最終刑期適當。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將加重因素的增幅加在認罪折扣之後,而非之前,此判刑方法原則上錯誤。正確的做法應是先將加重因素加到量刑起點,得出一個經審訊後的虛擬刑期,然後再給予認罪折扣。此外,法官應分開處理每項控罪的判刑,再應用「整體性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達致一個公正的總刑期。法庭強調,手機被盜對受害人造成極大不便和損害,應視為加重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判例來確立扒竊罪的判刑原則及加重因素:
-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扒竊罪的量刑指引,首次犯案者經審訊後監禁12至15個月。
- HKSAR v Leung Ting Fung & Anor. [2015] 1 HKC 290:強調保釋期間再犯的嚴重性。
- HKSAR v Tsui Chiu Kwai, unrep., CACC 452/2011:重犯者及短時間內再犯的加重因素。
- HKSAR v Liu Lin Feng, unrep., CACC 206/2011:手機被盜對受害人造成困擾和不便。
- R v Simmonds [2024] 1 Cr App R (S) 22:英國案例,手機被盜是加重因素。
- Sham Win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0] 2 HKLRD 529:闡述手機在現代生活中的重要性及個人私隱。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則有誤。然而,上訴法庭根據正確的判刑原則和方法,重新計算後得出的總刑期仍為33個月監禁,因此維持原判的總刑期不變。法庭命令第一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第二項控罪判處22個月監禁,其中第二項控罪的1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處理多項控罪判刑時的正確步驟,即應先將加重因素加到量刑起點,再給予認罪折扣。同時,本案強調了手機在現代生活中的重要性,並明確指出盜竊手機應被視為一個重要的加重因素,因為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不僅是財物損失,還包括個人數據和功能的喪失以及私隱侵犯。即使手機被尋回,其盜竊行為仍具加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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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扒竊罪的判刑通常是怎樣計算的?
扒竊罪的判刑應先確定量刑起點,然後加上所有加重因素,得出經審訊後的虛擬刑期,最後再給予認罪折扣。本案中,上訴法庭維持了33個月的總刑期。
Q.偷竊手機會讓刑罰更重嗎?
是的,偷竊手機會被視為加重因素。法庭認為手機在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其被盜不僅造成財物損失,還涉及個人數據和私隱的侵犯,即使手機被尋回,仍是加重因素。
Q.如果我在保釋期間再犯,刑罰會加重嗎?
是的,在保釋期間再犯會被視為嚴重的加重因素,因為這顯示被告無視法庭命令。本案中,上訴法庭因此對第二項控罪給予了額外的加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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