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追債涉及暴力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錦輝 及 麥秀娟 HCMA48/2000

其他
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得直,刑期獲減。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24/3/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錦輝 及 麥秀娟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湯寶臣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黎錦輝及麥秀娟被控以360%年利率貸出10萬元,違反《放債人條例》(Money Lenders Ordinance)。事主曾巧莉因賭博向二人借款,後因無力還款而搬遷。1999年3月,上訴人與兩名不明人士在事主住所外攔截事主及其丈夫,期間發生糾紛,事主丈夫遭毆打,上訴人亦被控普通襲擊罪。原審裁判官裁定二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行使緘默權的評論是否構成法律錯誤;(2) 追債過程中涉及的暴力行為及非法禁錮企圖,在未被正式起訴相關罪名下,應否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3) 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官湯寶臣認為,裁判官對會面紀錄不予比重的決定並無不妥。關於判刑,法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財」一案的指引,指出若高利貸案件涉及暴力或恐嚇,即使未被控以相關罪名,亦可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然而,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將未經起訴的襲擊及企圖非法禁錮行為直接作為判刑基礎並不恰當。考慮到上訴人的角色差異,法官將第一上訴人刑期減至9個月,第二上訴人刑期減至9個月並緩刑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 R. v. LUI Sau Cheong [1993] 2 HKCLR 298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國財 (CACC636/1998) 作為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判刑上訴得直,第一上訴人監禁減為9個月;第二上訴人監禁減為9個月,緩刑18個月,並罰款10,000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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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利貸案件中,追債時的暴力行為會影響判刑嗎?
A.

會。即使控方未就暴力行為加控其他罪名,法庭仍可將其視為加重刑罰的因素,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收阻嚇作用。

Q.法官如何看待被告在審訊中行使緘默權?
A.

法官認為裁判官有權根據案件背景,解釋為何對被告遲來的會面紀錄內容不給予比重,這並不構成法律錯誤。

Q.沒有黑社會背景的高利貸案件,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若不涉及有組織經營或極高利率,法庭可考慮罰款或緩刑;若涉及暴力或恐嚇,量刑起點則會相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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