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期間案件管理會議是否必須進行?

Hui Ling Ling 訴 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 HCA35/2007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被告提交專家報告並押後案件管理會議。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Madam Registrar Queeny Au-Yeung21/7/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ui Ling Ling v Sky Field Development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Queeny Au-Yeung 司法常務官 (Registrar)

案情摘要

本案為一宗民事訴訟,雙方於案件管理會議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CMC) 前表示有意進行調解。然而,原告與被告均未按法庭要求提交排期問卷 (Listing Questionnaire),導致法庭無法掌握案件進度。此外,被告在庭上提出需額外聘請兩名專家分別就法律責任 (liability) 及賠償金額 (quantum) 提供報告,而原有的法庭指示僅允許聘請一名專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雙方同意進行調解的情況下,法庭是否應自動押後案件管理會議;以及在未有法庭預先批准下,被告能否在現階段引入兩份專家報告。

判決理由

司法常務官強調,調解並不等同於訴訟程序的中止。法庭鼓勵調解,但案件管理會議等里程碑事件仍須按時進行,以確保訴訟進度。法庭指出,排期問卷是法庭監管案件進度的重要工具,雙方必須遵守。鑑於被告需就責任及賠償金額分別聘請專家,法庭行使酌情權 (discretion) 批准被告在限期內提交該兩份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另一日期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被告在14天內提交兩份專家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09年9月30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雙方須按規定提交排期問卷。關於本次聆訊的訟費,法庭裁定「無訟費命令」(no order as to costs)。

判決啟示

法庭重申,調解意願不能作為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不遵守法庭指示的藉口。除非法庭明確批准,否則訴訟程序將繼續推進。此判決提醒法律從業員,必須嚴格遵守《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 PD) 5.2 的要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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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雙方同意調解,法庭是否會自動押後案件管理會議?
A.

不會。法庭鼓勵調解,但這並不代表訴訟程序會自動暫停。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案件管理會議等重要程序仍須按時進行,以確保訴訟進度。

Q.如果案件管理會議前發現需要額外專家報告,應該怎麼辦?
A.

當事人應在案件管理會議中向法庭提出申請。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到被告需分別處理法律責任及賠償金額,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在限期內提交兩份報告。

Q.排期問卷 (Listing Questionnaire) 在訴訟中有多重要?
A.

排期問卷是法庭監管案件進度的重要工具。它能讓法庭掌握案件進度,並對雙方產生約束力。若雙方未提交,法庭將無法安排審訊,並可能導致不必要的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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