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可減刑多少?

HKSAR v Leung Cho Yi CACC385/2008

維持原判
上訴庭維持原判,被告認罪遲,折扣沒了。
上訴法庭(刑事)Stuart-Moore VP and McMahon J29/4/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CHO YI (梁祖兒)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tuart-Moore VP 及 McMahon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祖兒因販運104.99克氯胺酮(俗稱「K仔」)被判處兩年監禁。她原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可卡因及氯胺酮。案件原定於2008年11月10日開審,申請人質疑其兩份錄影會面口供的 admissibility (可接納性),法庭為此進行了案中案聆訊 (voire dire)。法官裁定口供可接納後,申請人再申請編輯口供內容,但亦被駁回。其後,申請人提出認罪協商,控方同意撤銷可卡因販運指控,申請人遂承認販運氯胺酮的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在判刑時,給予申請人25%的認罪折扣而非通常的三分之一折扣,是否構成原則性錯誤 (error in principle)。申請人一方認為,她在控方同意撤銷部分指控後「第一時間」認罪,應獲三分之一折扣。控方則認為,申請人是在其錄影會面口供被裁定可接納後才認罪,因此法官有權給予較少折扣。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給予25%的認罪折扣並無原則性錯誤。法庭指出,申請人是在其錄影會面口供(對控方案情至關重要)被裁定可接納,且其編輯口供的申請被駁回後,才提出認罪協商。這種情況下,認罪折扣通常應為20%左右,因為認罪是在試圖排除證據失敗後才作出的。原審法官給予25%折扣已屬寬大處理,因此駁回上訴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刑罰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申請毫無根據,並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須評定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被告人認罪的時間點對認罪折扣的幅度有重要影響。若被告人在試圖排除關鍵證據失敗後才認罪,其可獲得的折扣將會顯著少於在「第一時間」認罪的情況,通常約為20%而非三分之一。這對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何時認罪的策略選擇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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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認罪可以減刑嗎?
A.

可以。被告人認罪通常會獲得判刑折扣 (sentencing discount),但折扣幅度取決於認罪的時間點和案件具體情況。

Q.如果我先挑戰證據,之後才認罪,還能獲得認罪折扣嗎?
A.

本案指出,如果你在試圖排除關鍵證據失敗後才認罪,認罪折扣會顯著減少,通常約為20%而非通常的三分之一。

Q.法官如何決定認罪折扣的比例?
A.

法官會考慮被告人認罪的時機。越早認罪,對司法程序節省的資源越多,折扣通常越高。本案中,因認罪時機較遲,法官給予25%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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