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前車突切線可預見?

HKSAR v Chin Chi Kwong HCMA559/2008

撤銷定罪
上訴得直,裁判官未考慮危險切線。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Barnes J16/9/20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n Chi Kw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駕駛私家車沿青山公路行駛,當時路面濕滑。在其前方,第一控方證人 (PW1) 駕駛的私家車與另一輛突然切線的私家車相撞。隨後,上訴人的車輛輕微撞到PW1的車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跟車太貼」及駕駛方式未達謹慎司機標準,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為裁判官是否錯誤認定上訴人「跟車太貼」或駕駛方式未達謹慎標準。上訴方認為,裁判官未充分考慮當時下雨、路面濕滑、上訴人車輛打滑以及前方車輛突然危險切線等情況。控方則認為上訴人未能及時煞車,顯示其駕駛方式不當。

判決理由

法官採納了 Lord Cooper 在 Brown & Lynn v. Western SMT Co. Ltd 案中關於跟車距離的原則,即跟車距離應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司機應預期合理可預見的交通緊急情況。法官認為,本案中前方車輛以極度危險方式切線,並跨越分叉線,此等行為並非一般司機可合理預見。因此,上訴人未能及時反應避免輕微碰撞,並不代表其駕駛方式未達謹慎、小心及專注司機的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Brown & Lynn v. Western SMT Co. Ltd 1945 S.C. 31 案中 Lord Cooper 關於跟車司機謹慎責任的原則,以及 Scott v. Warren [1974] R.T.R. 104 案中 Lord Widgery CJ 對此原則的採納。這些案例確立了判斷跟車距離和司機反應是否合理的標準,需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及合理預期。此外,亦引用了 HKSAR v. Tong Cun Lin (1999) 2 HKCFAR 531 及 HKSAR v. Wong Yiu Wah & Ors [2002] 1 HKLRD 547 處理訟費事宜。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並取消罰款。上訴人獲判上訴訟費及裁判法院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將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判斷不小心駕駛時,需全面考慮所有客觀環境,包括突發且不可合理預見的危險情況。即使發生碰撞,亦不必然意味著後車司機不小心駕駛。裁判官在處理事實認定時,若未能充分考慮關鍵因素,可能導致定罪不穩妥。此外,本案重申了《道路使用者守則》並非法律,其內容僅供參考,不遵守守則本身不構成罪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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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下雨天發生追撞事故,後車司機一定是不小心駕駛嗎?
A.

不一定。本案中,法庭裁定即使發生輕微碰撞,若前方車輛的危險切線行為不可合理預見,後車司機不一定構成不小心駕駛。

Q.《道路使用者守則》的內容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A.

《道路使用者守則》並非法律。本案指出,不遵守守則本身不構成罪行,但其內容可在訴訟中作為判斷過失的參考。

Q.判斷跟車距離是否安全,法庭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車速、地點性質、交通狀況、前方視野、煞車距離以及司機對合理可預見緊急情況的反應能力。本案強調需考慮突發且不可預見的危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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