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訴訟中引入新證據是否獲准?
Keen Lloyd Energy Limited 訴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HCA1299/20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Keen Lloyd Energy Limited v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潘兆童法官 (Hon Poon J)
案情摘要
原告 Keen Lloyd Energy Limited 申請在剔除訴訟 (striking-out application) 中引入兩封 1998 年由被告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之間的信件作為新證據。原告聲稱該信件能反駁被告的立場,證明銀行在相關時間已知悉其銀行同業拆借設施的困難。被告則反對引入該證據,認為其與案件無關且無助於改變剔除訴訟的結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剔除訴訟中,申請引入新證據的法律測試標準為何?以及該兩封信件是否具備足夠的相關性 (relevance),足以影響剔除訴訟的最終裁決。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無論採用何種法律測試標準,關鍵在於新證據的相關性及其對剔除訴訟結果的影響。經審閱信件內容,法官裁定該兩封信件與被告的立場並無矛盾,僅具備極低的相關性,且即使獲准呈堂,亦不會對剔除訴訟的結果產生任何實質影響 (significant bearing)。因此,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絕原告的申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英國案例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and Industry v. Pauling [2005] 2 PCLC 667,討論在判決前引入新證據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拒絕原告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原告須支付被告因該申請產生的訟費,並由法庭認證兩名大律師的費用,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須進行訟費評定 (taxation)。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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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剔除訴訟中,法庭會否批准引入新證據?
法庭會考慮新證據的相關性 (relevance) 及其對案件結果的影響。若證據與案件爭議點無關,或無法改變剔除訴訟的結果,法庭通常會拒絕申請。本案中,法官認為證據相關性極低,因此拒絕了申請。
Q.如果法庭拒絕了我的證據申請,我需要支付對方的訟費嗎?
通常情況下,敗訴方須支付勝訴方的訟費。在本案中,法庭裁定原告因申請被拒,須支付被告因該申請產生的訟費,並認證了兩名大律師的費用。
Q.法官如何判斷新證據是否應該被接納?
法官主要審視證據是否與剔除訴訟的爭議點相關,以及該證據是否會對結果產生實質影響。法官在本案中指出,即使不決定具體的法律測試標準,若證據對結果無顯著影響,法庭亦不會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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