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朗賢
被告人周朗賢於2022年11月28日在紅磡崇安街被警方截停。被告在被截停時將一個含有19.1克可卡因的小膠袋拋在地上,隨後承認自己收錢幫人運送毒品。被告此前因疫情被裁員並欠下財務公司三十多萬港元債務,在同事介紹下為了還債而參與運毒。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決定販運19.1克可卡因的適當刑期。辯方主張被告僅扮演「跑腿」角色,且毒品未流入社會,加上其為初犯且及時認罪,應獲輕判。控方則根據法定量刑指引要求相應懲處。
法官採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首先,根據 R v Lau Tak Ming 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的 precedent,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5至8年監禁。法官將19.1克按比例計算,得出 68 個月的 starting point。由於本案無額外加刑因素,但除認罪外亦無其他顯著求情因素,故在基準上給予最高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
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確立的六步量刑分析法;引用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 及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關於可卡因量刑的 statutory provision 基準(10-50克對應5-8年監禁)。
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法官裁定其監禁 4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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