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HCCW50/2000

前集團財務控制人須否接受清盤訊問?

呈請獲批
清盤人申請獲准,被告須接受訊問及交件
高等法院(公司清盤)Kwan J23/8/2007
合併案件:HCCW50/2000HCCW49/20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Fung See Man;The 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Akai Holdings Limited (in Compulsory Liquidation) v Fung See Ma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Kwan J(關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間公司清盤程序中的合併聆訊:Kong Wah Holdings Limited及Akai Holdings Limited的共同及個別清盤人,根據《公司條例》第221條,申請傳召被告Fung See Man(又名Simon Fung See Man)在聆案官面前接受口頭訊問,並提交其權力或保管下與Akai集團有關的文件。被告曾任Akai集團財務控制人,負責會計、審計、重組及融資事宜,亦曾任多間集團公司的董事。他曾於2004年自願接受訪問,但拒絕進一步口頭訊問,只願以書面回答。清盤人其後取得新文件,發現部分資料未能互相吻合,遂要求進一步調查。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清盤人是否已證明有合理需要作出第221條訊問及文件交付命令,以及命令是否會對被告構成不合理、不必要或具壓迫性的負擔。被告主張其與Kong Wah關係有限、無法協助調查296間公司、居於中國且未獲親自送達;清盤人則指出其曾任集團財務控制人及多間公司董事,掌握重大交易和離岸公司資料。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公司條例》第221條下的酌情權,首先要求清盤人證明進行口頭訊問及要求提交文件具有合理需要。法院可高度重視清盤人對集團事務及所需資料的專業判斷;在複雜清盤中,清盤人不必如同文件透露申請般逐項詳細連結所有文件。被告作為集團財務控制人,職責不限於其僱主Akai,並曾任多間附屬及聯營公司的董事,因此足以支持廣泛命令。法院另須平衡被告免受不合理或壓迫性命令的需要,但認為書面問卷不足以處理複雜交易,未有證據顯示訊問會妨礙待決訴訟。居於中國及由律師代收送達,均不構成抗辯理由;文件即使由第三方持有,只要在被告權力或保管範圍內,亦可命令提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循終審法院在Joint & Several Liquidators of Kong Wai Holdings Limited v Grande Holdings Limited一案所闡述的第221條原則,但拒絕將其中判詞意見解讀為不可變通的早期調查義務。法院亦引用Re B+B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並採納其中認為身處海外不應阻止適當訊問命令的觀察。《公司條例》第221條及《公司(清盤)規則》第62條均具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兩項傳票的申請均獲批准。被告須在聆案官面前接受有關Akai集團及兩間清盤公司事務的口頭訊問,並提交其權力或保管下的相關文件。被告另須支付Borrelli先生第34份誓章的準備費,以及本次聆訊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第221條命令可涵蓋複雜企業集團及廣泛調查範圍,毋須達到文件透露程序的詳細程度。清盤人可在取得新資料後要求再次訊問;被告居於海外或文件由第三方持有,並不當然免除其合作義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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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清盤人可以要求前高層接受口頭訊問嗎?
A.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曾任集團財務控制人並掌握重大交易資料,清盤人已證明有合理需要;本案因此命令他接受聆案官口頭訊問。

Q.被告只願書面回答,法院可以拒絕嗎?
A.

可以拒絕接受這種限制。法院認為Akai集團交易十分複雜,單靠問卷並不適當,因此批准口頭訊問命令,而非只接受書面答覆。

Q.居住中國內地會否免除清盤訊問責任?
A.

不會。法院認為居於中國與申請的合理性無關,而傳票送達被告律師亦足夠;本案仍命令被告接受訊問及提交其權力或保管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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