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罪的法律確定性?
Mo Yuk Ping v HKSAR FACC2/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O YUK PING v HKSAR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李國能首席法官、包致金常任法官、陳兆愷常任法官、列顯倫常任法官、梅師賢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MO YUK PING(第一被告)被控串謀詐騙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本案涉及兩項串謀詐騙協議,旨在製造上海地產控股有限公司(SL)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表象。第二項協議(控罪2)的目的是將SL股價維持在特定水平,以避免環球市鎮有限公司(Global Town)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BOC)之間貸款協議下的款項到期支付。該貸款協議以SL股份作抵押,並規定若股價跌至某水平以下,Global Town須支付差額。上訴人被指與他人串謀,透過他人證券交易賬戶進行SL股份交易,以維持股價,避免向BOC支付差額。儘管股價多次跌破觸發點,BOC並未實際收到任何差額付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串謀詐騙罪是否具備足夠的精確性,以符合《基本法》中「法律規定」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依法律」的要求。上訴人認為,串謀詐騙罪的定義缺乏精確性,特別是在「不誠實」的要素以及無需欺騙的要求方面,且其範圍過廣,可能涵蓋非刑事或超出預期懲罰範圍的行為。答辯方則認為,該罪行已足夠明確,且其廣泛性是為了應對詐騙者不斷變化的手法。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的構成要素是與他人達成協議,以不誠實手段(a)旨在導致他人經濟損失或使其經濟利益面臨風險;或(b)意識到使用該等手段可能導致該等損失或風險。該罪行亦涵蓋以不誠實手段導致他人違反其公職責任的情況。法院確認,判斷「不誠實」採用《R v. Ghosh》案確立的兩階段測試:首先,根據誠實合理人士的普遍標準,該行為是否不誠實;其次,被告是否意識到其行為根據該等標準是不誠實的。法院認為,儘管該罪行定義廣泛,但其核心要素足夠明確,符合法律確定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來闡明串謀詐騙罪的要素和法律確定性原則:
- Welham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1961] AC 103:確立「意圖詐騙」不限於造成經濟損失,且欺騙並非必要元素。
- R v. Scott [1975] AC 819:確認串謀詐騙罪不限於欺騙受害人,不誠實是核心。
- Wai Yu-tsang v. The Queen [1992] 1 AC 269:重申「意圖詐騙」不限於造成經濟損失,並強調不誠實的意圖。
-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確立判斷不誠實的兩階段測試。
- Shum Kwok Sher v. HKSAR (2002) 5 HKCFAR 381:確認「法律規定」和「依法律」包含法律確定性原則,並認為Ghosh測試足夠確定。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並裁定串謀詐騙罪的制定具有足夠的精確性,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法律規定」和「依法律」的要求。法院維持上訴人就控罪2的定罪。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律中串謀詐騙罪的廣泛適用性及其與法律確定性原則的兼容性。法院明確了「不誠實」的兩階段測試(Ghosh測試)在香港的適用性,並指出該罪行涵蓋經濟損失及違反公職責任的情況。判決亦強調,儘管該罪行廣泛,但其核心要素足夠明確,足以讓公民預見其行為的合法性。此外,法院建議,在有特定法定罪行的情況下,檢控機關應優先考慮引用該等罪行,除非有正當理由引用普通法下的串謀詐騙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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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詐騙罪的定義是否足夠清晰?
終審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的制定具有足夠的精確性,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法律確定性的要求。
Q.如何判斷串謀詐騙中的「不誠實」?
判斷「不誠實」採用《R v. Ghosh》案的兩階段測試:首先,根據誠實合理人士的普遍標準,行為是否不誠實;其次,被告是否意識到其行為根據該等標準是不誠實的。
Q.串謀詐騙罪是否涵蓋非經濟損失?
終審法院指出,現有權威案例支持串謀詐騙罪涵蓋非經濟損失,但本案未最終解決此問題,因上訴人定罪基於經濟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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