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嘉韻
被告人於2020年2月在油麻地被截停,警方在其手袋發現電子磅及封口袋,並在其底褲內發現22.8克晶狀固體。被告人承認該物質為「冰」毒,但化驗結果證實該物質不含任何受管制藥物。此外,被告人在2020年獲保釋後未按指示出庭,直到2022年12月在尖沙咀被截查才被重新拘捕。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1) 準備或目的是販運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相信為毒品但實際無害」的物質進行量刑,以及被告人長期逃避法庭應訊的量刑基準。
法官採取兩步走分析:首先,根據被告人相信的毒品類別及純度,參照相關量刑指引(如譚伊真案)確定量刑起點(starting point);其次,考慮「無害因素」(harmless element)下調刑期。法官認為被告僅扮演運送角色,但考慮其兩次販毒前科,將控罪一量刑起點定為51個月,認罪後扣減至34個月。控罪二則因逃避時間長且非自首,定為4個月。
引用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 確立的販毒量刑指引;鄭玲玲 [2019] 3 HKLRD 797 及 李靄儀 CACC 362/2010 關於「無害元素」的扣減原則。
被告人被判處兩項控罪,控罪一監禁 34 個月,控罪二監禁 4 個月。法官裁定兩項控罪性質不同,應分期執行(consecutive sentences),總刑期為 38 個月監禁。
本案再次確認了對於「相信為危險藥物」之罪行的量刑邏輯:即先以實際毒品量刑為基準,再因物質無害而減刑,但減刑幅度需平衡罪行嚴重性及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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