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銘鋒
被告人於2022年7月13日在旺角被警方路障截查。警員在其內褲中搜獲3.14克固體(含2.64克氯胺酮)及4.11克固體(含3.69克可卡因),以及兩部手機和21,060港元現金。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並稱其因家人患病需錢醫治而幫人販毒,且當時仍有毒癮。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同時販運兩種不同性質危險藥物(可卡因及氯胺酮)的被告人設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辯方則提出被告年輕、受不良分子影響及坦白認罪等求情因素。
法官考慮到兩種藥物有不同量刑指引,決定採用 combined approach(綜合方式)而非 individual approach(個別方式),以避免刑期過高。法官引用 HKSAR v Chan Yuk Leong 案中的三項測試:absurdity test(謬誤檢測)、conversion test(換算檢測)及 ratio test(比例檢測)來衡量。最終以毒性較強的可卡因量刑起點為基礎,並因同時販運氯胺酮及能滿足更廣泛市場而適度調高起點。
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及 R v Lau Tak Ming 關於可卡因的量刑指引;Hii Siew-cheng 案關於氯胺酮的指引;以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HKSAR v Yip Wai Yin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關於多種藥物量刑的 combined approach 及三項測試法。
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將量刑起點定為42個月,因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最終判處入獄28個月。
本案詳細演示了在處理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案時,法院如何運用 combined approach 及三項檢測法來精確計算量刑起點,以確保刑罰既符合指引又不過分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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