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訴庭指引,成年人干犯住宅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下,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3年。本案法官採用此指引並因前科調高至39個月。
會。法庭在考慮總刑期時會將此視為嚴重情節。本案中,被告人在保釋期間再犯,法官因此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正確反映其整體罪責。
是的。即使工具不複雜(如本案中的自製膠卡),只要意圖用於入屋犯法,即構成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本案中該項控罪被判監禁8個月。
HKSAR v Leung King Fai DCCC565/2014
被告人梁景輝在2014年3月18日闖入銅鑼灣一住宅單位,偷走現金3,000港元及首飾,被戶主岳母發現後逃脫。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再次闖入銅鑼灣另一住宅單位,偷走總值約12,000港元的鑽石及金銀戒指、手鐲及耳環。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獲用於滑開房門的兩張黑色膠卡,以及部分偷來的財物。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控罪。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針對多項住宅入屋犯法罪及備有偷竊工具罪進行量刑,以及在被告人具有多次同類前科且在保釋期間再犯的情況下,應如何決定刑期是否分期執行。
法官指出入屋犯法 (burglary) 是嚴重罪行,除非有極其特殊的情節,否則監禁是必然選擇。針對住宅入屋犯法,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為監禁3年。由於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罪行前科,法官將起點調高3個月至39個月。對於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 (going equipped for stealing),考慮到工具僅為自製膠卡且未造成損毀,量刑起點定為12個月。最後,考慮到罪行發生日期不同且涉及保釋期間再犯,法庭採取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的累計總數原則,以反映整體罪責。
引用 HKSAR v Wong Yiu Kuen 等案確立入屋犯法應判監禁;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等案確定住宅入屋犯法量刑起點為3年;參考 HKSAR v Chuk Kwok Fung 處理保釋期間再犯的總刑期量刑。
被告人被判處三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 36 個月(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嚴重性,以及多次同類前科和在保釋期間再犯將顯著增加刑期,且法庭會透過部分分期執行來確保總刑期能反映整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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