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培華
被告人莫先生是一名職業的士司機。2021年8月22日早晨,他在大埔廣福道行駛,在交通燈紅燈且前方車輛停駛、行人正橫過馬路的情況下,被告人突然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並加速,隨後切回原車道,撞向交通燈柱及行人。導致兩名行人死亡及四人嚴重受傷(包括一名孕婦及一名四歲男童)。
本案為判刑程序,被告人已承認兩項誤殺 (Manslaughter) 及四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的控罪。核心爭議在於如何根據被告人的駕駛態度、事故嚴重程度及個人背景決定適當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法官分析認為,事發時天氣良好且視線無阻,被告人原本時速僅 32km/h,若選擇剎車可避免慘劇,但他卻選擇加速至 51km/h 並逆線行駛,且在撞擊前 0.2 秒才剎車。法官認定這種駕駛行為極其危險,撞擊行人屬可預見結果。法官引用 CACC 109/2020 案例中關於嚴重交通意外量刑的原則,強調公眾不希望看到此類意外再次發生,故定較高量刑起點。
引用 CACC 109/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明),該案涉及雙層巴士超速撞擊巴士站導致多人死亡,上訴庭維持 21 年監禁起點及終身停牌的裁決,影響了本案對嚴重交通意外量刑的考量。
被告人被判處:(1) 兩項誤殺罪,每項起點 12 年,因承認控罪獲 1/3 折扣,定為 8 年即時監禁;(2) 四項危險駕駛引致嚴重身體受傷罪,每項起點 4 年,折扣後定為 32 個月即時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計 8 年即時監禁,並被判處終身取消駕駛資格。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良好且無刑事紀錄,但在面對極端危險的駕駛行為(如逆線加速撞行人)時,法庭仍會採取嚴厲量刑以達到 deterrence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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