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運載未報關貨物刑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炳游 HCMA683/2013

撤銷定罪
上訴得直,法庭裁定定罪不穩妥。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10/3/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簡炳游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上訴人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負責運送貨物往返港深兩地。在一次入境清關時,海關在其貨車內發現未列載貨清單的智能手機及配件。上訴人辯稱其依賴深圳監管中心的「三方驗貨」制度,且該制度禁止司機進入管制區或參與驗貨。原審裁判官拒絕採納其證供並將其定罪,上訴人遂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已盡「合理努力」(reasonable diligence) 以符合法定免責辯護,以及原審裁判官拒絕採納辯方關於「三方驗貨」制度證供的裁斷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上訴人真實相信並依賴該官方驗貨制度,且該制度本身比司機自行抽查更嚴謹。要求司機在制度限制下採取額外行動,等同將「合理努力」提升至「絕對努力」(utmost diligence)。法官引用 R v Chan Kim Fai 及 HKSAR v Kwong Cheuk Him 指出,若採取合理步驟後仍無法發現違規,則免責辯護成立。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未達免責標準,定罪不穩妥。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了 Chou Shih Bin v HKSAR (重審原則)、R v Chan Kim Fai (合理努力標準) 及 HKSAR v Kwong Cheuk Him (合理努力與絕對努力之區別)。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擱置。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合理努力」的標準,確認法庭不應將此標準提升至「絕對努力」。若被告已依賴一套既定且嚴謹的官方驗貨制度,且該制度限制了被告的參與度,法庭應考慮該客觀限制,而非苛求被告採取不切實際的額外檢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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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司機不知道車上有未報關貨物,是否可以免責?
A.

可以。若被告能證明自己不知情,且已作出「合理努力」(reasonable diligence) 去了解貨物內容,便可引用法定免責辯護。本案中,法庭認為司機依賴官方驗貨制度已屬盡責,故裁定其上訴得直。

Q.法庭如何判斷司機是否已盡「合理努力」?
A.

法庭會考慮案件的事實背景及立法原意。若被告已依賴一套既定且嚴謹的制度,且該制度限制了其親自驗貨的空間,法庭不會要求被告採取「絕對努力」(utmost diligence) 來進行額外檢查。

Q.原審裁判官拒絕採納辯方證供,上訴法庭會干預嗎?
A.

一般情況下,上訴法庭尊重原審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但若裁斷極度武斷、違背邏輯或程序出錯,導致定罪不穩妥,上訴法庭便會干預。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錯誤評估了驗貨制度的有效性,故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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