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 W M
被告人 H W M 被指控於 2013 年 5 月 12 日及 15 日兩次非禮其侄女 X(當時 17 歲)。兩人與家人同住在粉嶺一個狹小單位內。控方指稱兩次事件均發生在 X 的房間內,被告在 X 不情願的情況下觸摸其胸部。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控方是否能證明被告犯下兩項猥褻侵犯罪。控方主張 X 的指控簡單直接且無理由冤枉親屬;辯方則質疑 X 的誠信,指其有偷錢及詐病不上學的紀錄,且其證供與多名家庭成員的陳述相矛盾。
法官分析指出,雖然猥褻侵犯罪在法律上不需要旁證,但前提是受害人的證供必須可信。本案中,X 在庭上否認曾被父親及被告就偷錢問題質詢,但多名辯方證人(包括其親生父親)一致證實曾有此質詢。法官認為 X 刻意說謊,嚴重影響其作為證人的 credibility。在缺乏旁證且證人不可信的情況下,定罪將屬危險。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勝訴。法官裁定控方未能達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舉證責任,撤銷兩項控罪。
本案強調在單一證人指控且缺乏旁證的案件中,證人的整體誠信(credibility)至關重要。即使某些謊言(如偷錢)與控罪本身無直接關聯,但若被證明刻意說謊,將直接削弱其指控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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