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俊賢
被告人於2022年7月28日在旺角一酒店房間內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該房間內搜獲內含11.54克可卡因及0.17克氯胺酮的毒品,以及電子磅和膠袋。被告人承認租用該房間且為唯一持匙者,並坦承購買毒品後將其分裝成15個小袋,但聲稱部分毒品供其自用。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毒品份量及被告人背景決定適當的刑期。辯方主張被告人坦白認罪且涉案毒品中有可觀部分為自用,要求法庭調低起刑點 (starting point);而控方則關注毒品的份量、包裝方式及被告人過往的刑事紀錄。
法官參考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認為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通常為5至8年。法官首先設定起刑點為61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提供驗尿報告證明其吸食可卡因,法官接納部分毒品為自用,將起刑點調低至54個月。最後,因被告人適時認罪,根據 sentencing principles 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 及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關於可卡因量刑的指引。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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