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危險藥物定罪是否穩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彩蘭 CACC425/2012

上訴駁回
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Barnes and Macrae JJ26/8/2013
報導引用(2016) 19 HKCFAR 57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M Choi Lan (詹彩蘭)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倫明高副庭長、Barnes 法官、Macrae 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詹彩蘭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7年9個月。控方指控申請人於2011年12月23日,在青山道某大廈梯間,當警員表明身份時,將其左前臂上的外套丟棄。警員在該外套口袋中搜出危險藥物。申請人否認控罪,聲稱外套不屬於她,也未曾丟棄,對毒品一無所知。她解釋當時只是陪同許某返回其住所。警方行動的目標人物實為許某,並在其住所搜出可用於包裝危險藥物的物品,但未發現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提出四項上訴理據:(1) 警員證供存在嚴重不一致,導致合理陪審團不應定罪;(2) 控方選擇性檢控申請人而非許某,構成不公及濫用程序;(3) 原審法官在陪審團對其人身安全表示擔憂後,仍指示他們繼續審議裁決,構成錯誤;(4) 定罪不穩妥及/或不滿意。控方則認為原審法官已就警員證供的不一致性及如何處理證據給予適當指示,且陪審團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關於警員證供不一致的爭議,原審法官已向陪審團作出適當指示,提醒他們考慮證供的質素及不一致之處,並強調事實裁斷是陪審團的職責。對於選擇性檢控的指控,法庭指出,雖然許某是警方目標,但證據顯示申請人丟棄了藏有毒品的外套,且原審法官已指示陪審團不應因與許某的關聯而推斷申請人有罪。至於陪審團安全擔憂的問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並無錯誤,特別是辯方律師並未申請解散陪審團。法庭亦未發現任何足以構成「潛在疑點」(lurking doubt) 的情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確立了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的原則,即新證據須具可信性、可採納性、與上訴議題相關、有合理解釋為何未在原審呈交,且足以構成上訴理由。此外,亦引用了 R v Nee Man Tik CACC 220/2003 (2004年10月28日,未經報導) 確立了法官解散陪審團的酌情權原則,以及 HKSAR v Chang Che Wei [2012] 2 HKLRD 1151 和 HKSAR v Chau Shu Ho [2008] 5 HKLRD 796 闡述了處理「潛在疑點」原則的正確方法。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認為所有上訴理據均無實質理據支持,原審定罪穩妥。申請人須維持原判,即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監禁7年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在處理陪審團裁決案件時,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的酌情權,尤其是在辯方未提出解散陪審團申請的情況下。同時,案件再次強調了「潛在疑點」原則的嚴格適用標準,即上訴法庭在評估時需極為審慎,並非輕微疑點即可構成上訴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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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證供有不一致之處,是否足以推翻定罪?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原審法官是否已就警員證供的不一致性向陪審團給予適當指示,並強調事實裁斷是陪審團的職責。本案中,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指示恰當,故駁回上訴。

Q.如果警方行動的目標人物不是被告,被告是否仍會被定罪?
A.

可以。即使被告不是警方行動的目標人物,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參與犯罪行為,仍可被定罪。本案中,雖然許某是目標,但證據顯示申請人丟棄了藏有毒品的外套,故被定罪。

Q.陪審團對人身安全有擔憂時,法官應如何處理?
A.

法官有酌情權決定是否解散陪審團。本案中,原審法官在確保安全措施到位並與雙方律師討論後,指示陪審團繼續審議,上訴法庭認為其行使酌情權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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