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 Jindong DCCC744/2013
運載非法入境者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eng Jind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Longley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控罪,涉及協助四名巴基斯坦男子在未獲入境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准許下企圖進入香港,並在海上危害該四人及其他人士的安全。四人原由巴基斯坦前往深圳,後於晚上登上被告駕駛的機動舢舨,準備非法進入香港及尋求庇護。船隻在沒有航行燈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船體及防水性能欠佳,沒有滅火設備或救生衣,浮力艙亦遭拆除。被告最初聲稱只是放置捕魚籠,後承認實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法庭須考慮兩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運載人數、船隻嚴重不適航所造成的海上危險,以及被告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控方指出案件涉及協助非法入境者;辯方則強調乘客為成年人、航行速度不高、海面情況不惡劣,且被告沒有逃避拘捕。
判決理由
法庭先按每項罪行的性質及實際危險訂定量刑起點。第一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即使過往曾批評刑罰偏低,法院仍須遵守現行法律。第二項罪行方面,船上有七至八名乘客,而船隻若適航及獲發牌照通常只可載兩人;沒有航行燈、救生衣及消防設備等情況加重危險。不過,乘客似為成年人,船速不高,當時亦非惡劣海況,且沒有追逐或逃走行為。因此兩項控罪均以監禁十八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後各減至十二個月,並命令分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入境條例》 (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8(1)(a)條及《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Shipping and Port Control Ordinance) 第72條,並提及過往法院對相關入境罪行最高刑罰偏低的評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兩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被告因認罪已獲通常的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運載多名人士乘坐嚴重不適航船隻,可令危害海上安全罪獲相當監禁刑罰。認罪折扣適用於量刑,但不會取代兩項罪行刑期連續執行的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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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載準備非法入境的人會如何判刑?
本案被告協助四名巴基斯坦男子企圖未經准許進入香港,並駕駛不適航舢舨載客。法庭在認罪折扣後,就該罪判監禁十二個月。
Q.船隻不適航並載有多人會否構成刑事罪行?
可以。船上有七至八人,但船隻缺乏航行燈、救生衣及消防設備,法庭認定足以構成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判該罪監禁十二個月。
Q.兩項海上及入境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時執行?
不一定。本案兩項罪行各判監禁十二個月,法庭命令刑期連續執行,因此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而非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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