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O Huachang & Ors DCCC727/2013

伐取土沉香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8個月;D2 監禁33個月;D3 監禁38個月
三名被告因盜竊及非法逗留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12/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AO Huachang、GAO Shixin、CAI Jingxia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為內地居民,與另外兩人一同非法進入香港,前往沙頭角一帶伐取土沉香樹牟利。警方巡邏時發現五人,三名被告試圖逃走後被截獲。警方在其背包內搜出適合伐木及磨利工具,以及合共44.8公斤的土沉香木塊及木屑,估值3,863,000港元。三人承認盜竊罪及非法逗留罪,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盜取受保護瀕危植物時,刑罰應否主要按木材重量決定,還是應着重共同犯罪計劃、預謀、工具、環境保育損害及阻嚇需要;非法逗留刑期應如何處理,以及兩項罪行應否部分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 HKSAR v Wen Zelang 及 HKSAR v Xie Jinbin,認為受保護瀕危植物案件的核心危害是對植物及生態的損害,而非單純財物重量。然而,本案44.8公斤木材、多人共同策劃、攜帶專用工具並為牟利而預謀犯案,仍須對數量給予適當比重。盜竊罪量刑起點為三年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8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因罪行普遍性加刑25%。非法逗留則依 So Man-king 的量刑幅度判處15個月,並按總體性原則將其中三個月與盜竊罪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en Zelang 確認伐取瀕危樹木案件可採三年監禁起點,並支持因罪行普遍性加刑。HKSAR v Xie Jinbin 說明木材重量並非唯一決定因素,須考慮共同犯罪計劃及保育目的。So Man-king [1989] 1 HKLR 142 提供非法逗留罪的量刑幅度。《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支持加刑25%。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定罪。D1及D3因盜竊判囚35個月,非法逗留判囚15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各為38個月。D2盜竊判囚30個月,非法逗留判囚15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3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瀕危植物盜竊的量刑重點在於保育損害、共同犯罪規模及阻嚇,而非單看重量。法庭同時承認數量重大時仍須適當考慮。D2因年輕及可能受同鄉影響獲額外減刑;三人均獲認罪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伐取土沉香及非法入境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預謀、結夥、專用工具及嚴重保育損害。D1及D3總刑期為38個月,D2因年輕及受同鄉影響,總刑期為33個月。

Q.瀕危植物盜竊罪是否只按木材重量判刑?
A.

不是。法庭指出木材重量並非唯一因素,還須考慮犯罪計劃、預謀程度、工具、保育損害及阻嚇需要;本案的44.8公斤仍被視為重大數量。

Q.認罪後非法逗留罪的刑期會否與盜竊罪同期執行?
A.

法庭認為兩罪分開,並按總體性原則命令非法逗留刑期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因此D1及D3總刑期為38個月,D2為3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