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健斌
被告人與受害人X曾為情侶。2013年3月1日,被告人以自殺為由迫使X前往其住所。入屋後,被告人持菜刀威脅X脫去全身衣物,並在房間內用刀劈檯、扼頸及拍打X手臂。隨後,被告人利用這種恐嚇氛圍,強迫X為其進行口交及性交,並拍攝裸照與短片。X隨後向友人投訴並報警。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致X作出「非法的性行為」。辯方主張:1. 口交不構成 statutory provision 下的「非法性行為」,因成年異性可合法性交;2. 性行為是自願的,而非受威脅促致。
法官裁定,若一名成年人在無對方同意下進行性交,則該人與對方不可進行「合法性交」,因此強迫口交構成「嚴重猥褻作為」。關於自願性,法官認為被告透過持刀、劈檯及扼頸建立絕對控制權,使X處於極度恐慌,即使X未在言語上拒絕,亦屬不自願。被告以自殺為藉口及持刀行為證明其意圖操控X。
引用 HKSAR v Pang Ho Yin [2010] 討論警誡程序。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已被警誡強姦罪,而現時控罪性質相同且較輕,無需再次施行警誡即可接納供詞。
被告人罪名成立(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本案強調在存在暴力威脅(如持刀)的環境下,受害人即使沒有明確言語拒絕或事後表現回歸正常,並不代表性行為是自願的。法官詳細分析了「控制權」與「自願性」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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