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量刑起點是否過重?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CACC45/2013

維持原判
上訴庭維持盜竊罪判刑,量刑無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 and Macrae J22/8/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and ULAMBAYAR BATKHUYA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Lunn JA 及 Macrae J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於2012年9月22日凌晨在蘭桂坊被便衣警員發現形跡可疑。第一上訴人進入酒吧偷竊一名女士的手袋,而第二上訴人則在外把風。兩人得手後被警員截停並拘捕。手袋內含美國護照、香港身份證、信用卡、iPhone及現金。第一上訴人為蒙古國民,案發前不足5.5小時以旅客身份入境香港。第二上訴人亦為蒙古國民,為酷刑聲請人,獲入境事務處發出擔保書獲准留港,曾有三次盜竊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對兩名上訴人盜竊罪判處的2.5年(30個月)監禁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上訴方認為,即使考慮到加重情節,根據《HKSAR v Ngo Van Huy》案的指引,量刑起點不應超過27個月。控方則支持原審法官的量刑決定,認為其已充分考慮所有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量刑起點,認為其並無明顯過重。法庭強調,第一上訴人入境香港的目的就是為了犯罪,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加重情節。第二上訴人作為酷刑聲請人,濫用香港當局給予的留港特權,並針對遊客區進行盜竊,損害香港聲譽,這亦是嚴重的加重情節。法庭重申,量刑起點的評估應由原審法官酌情決定,上訴法庭不應輕易干預,且加重情節的類別並非封閉式清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案,該案為盜竊罪的量刑指引案例,確立了初犯者經審訊後的基本量刑起點為12至15個月監禁。此外,法庭亦引用了《HKSAR v Tan Hong Sheng》案,強調為犯罪目的入境香港是嚴重的加重情節。法庭還提及《HKSAR v Ho Minh Cong》案,指出有組織的扒竊罪行將來可能以至少2.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兩名上訴人就其盜竊罪判處的刑罰提出的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的刑罰是恰當的,並無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法庭對原審法官量刑酌情權的尊重,強調加重情節的評估應由原審法官決定,且加重情節的類別並非固定不變。判詞特別指出,為犯罪目的入境香港及酷刑聲請人濫用留港特權在遊客區盜竊,均屬嚴重加重情節,可導致更高的量刑起點。法庭亦提醒,2.5年監禁並非此類罪行的「不可逾越的上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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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犯罪目的入境香港會如何影響盜竊罪的判刑?
A.

本案裁定,為犯罪目的入境香港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加重情節,可導致更高的量刑起點。

Q.酷刑聲請人在香港盜竊會否被判更重?
A.

本案指出,酷刑聲請人濫用留港特權在遊客區盜竊,損害香港聲譽,是嚴重的加重情節,可導致更高的刑罰。

Q.盜竊罪的量刑起點是否固定不變?
A.

本案重申,量刑起點的評估應由原審法官酌情決定,加重情節的類別並非封閉式清單,且2.5年監禁並非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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