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問題具重大意義?

HKSAR v Pang Hung Fai CACC34/2012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法律問題無爭辯性。
上訴法庭(刑事)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30/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ang Hung F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Stock VP, Lunn JA and 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本案申請人Pang Hung Fai(彭洪輝)早前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法庭雖然批准了上訴許可,但最終駁回了其定罪上訴。申請人其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並根據《終審法院條例》(Court of Final Appeal Ordinance, Cap 484)第32(2)條,申請上訴法庭發出證明書,證明其上訴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終審法院審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法庭是否應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就申請人提出的六項法律問題發出證明書,以供終審法院審議。這些問題主要圍繞《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條中關於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的客觀元素,以及該條文的正確詮釋,包括合理相信的標準、法律確定性原則的適用性,以及是否存在隱含的辯護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審議了申請人提出的六項問題。對於第一項問題,法庭認為其判決已對申請人有利,故無需就此發出證明書。對於第二、三、四項問題,法庭認為這些問題本質上相同,且不具備合理可爭辯性。對於第六項關於法律確定性原則的問題,法庭認為其判決已處理該議題,且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背景下,該問題不具備合理可爭辯性。至於第五項問題,雖然表面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但法庭指出,即使所建議的辯護理由成立,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亦不足以支持申請人援引該辯護,因此拒絕就第五項問題發出證明書。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了申請人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提出的申請,拒絕發出證明書,以供終審法院審議。這意味著申請人未能獲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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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什麼情況下可以向終審法院上訴?
A.

根據《終審法院條例》,上訴至終審法院通常需要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發出證明書,證明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Q.上訴法庭拒絕發出證明書的理由是什麼?
A.

在本案中,上訴法庭拒絕發出證明書,因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問題被認為不具合理可爭辯性,或即使有重要性,也與本案的事實裁斷無關。

Q.《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爭議點是什麼?
A.

爭議點包括該條文對「合理相信」的客觀標準詮釋、法律確定性原則的適用,以及是否存在隱含的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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