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28/2023
C [2024] HKDC 13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2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W.S.K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1 月 19 日
M M
出席人士:莊君如女士,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蘇佩敏女士,由 Tang & So 延聘,代表被告人 N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O O
harm with intent)
P P
Q --------------------- Q
裁決理由書
R R
---------------------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背景
C C
1. 被告人被控一項控罪: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違
D D
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罪行詳情指被
E E
告人「於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某單位,意圖使 X 身
F 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她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F
G G
2. 被告人否認控罪。
H H
I
3. 控方傳召了四位證人,分別是: I
J J
控方證人一: 控辯雙方同意以代號 Y 作稱呼,是案中目
擊證人、被告人的兒子(下稱「Y」);
K K
控方證人二: 第一個到場的警員 20914 李成軒(下稱「警
L L
員」);
M M
控方證人三: 急症室醫生孫健榮(下稱「孫醫生」);及
N N
控方證人四: 神經外科醫生袁柏濤(下稱「袁醫生」)。
O O
被告人的選擇
P P
Q 4. 控方案情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據 Q
R
成立。 R
S S
5. 被告選擇不作證,也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T T
U U
V V
-3-
A A
B B
控方案情
C C
6. 受害人 X 是被告人的妻子,案發時,被告人與 X 在家中
D D
爭吵,期間,被告人拳打 X 的頭部、揑她的頸,再把 X 推倒地上,坐
E E
在 X 身上,再拳打 X。Y 目擊事發經過。被告人停手後,Y 把 X 扶
F 起。不久, X 坐在椅子上,期間,X 嘔吐大作,救護員到場時,她已 F
陷入昏迷,急症室醫生診斷 X 顱內出血,需接受緊急手術。手術後 X
G G
全身癱瘓,只有頭部可緩慢地微微左右轉動,需要插喉進食。控方指
H H
被告人的襲擊,使 X 顱內出血,構成身體嚴重傷害;而被告人襲擊 X
I 時,具有使 X 身體受嚴重傷害這特定意圖。 I
J J
辯方案情
K K
7. 被告人沒有作供,從辯方陳詞及對控方證人的盤問和被告
L L
人同意呈堂的錄影會面紀錄得知,辯方指被告人從來沒有如 Y 所述
M M
般拳打 X,被告人與 X 曾經發生口角,兩者有肢體接觸,「攬住」對
N 方雙雙跌在地上。他不知道兒子為何會報警,也不知道 X 為何嘔吐。 N
案發前被告曾經飲酒,但沒有喝醉。
O O
P P
辯方爭議事項
Q Q
8. 辯方指:
R R
S
(a) 被告人從來沒有對 X 作出 Y 所形容的襲擊行為,沒 S
T 有「傷害」X; T
U U
V V
-4-
A A
B B
(b) X 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並非由被告人的行為「導致」;
C C
(c) 被告人從來沒有「非法及惡意」導致 X 的身體受嚴
D D
重傷害;
E E
F (d) 被告人沒有傷害 X 的「意圖」,更遑論使 X 身體受 F
G 嚴重傷害這「特定的意圖」(specific intent)。 G
H H
法律指引
I I
9. 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並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
J J
標準。被告人不需要證明任何東西,更毋須證明自己無辜。要是他的
K 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可以構成疑點,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 K
本席必須審視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
L L
M M
10. 被告人在庭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無可置疑的權利。法庭
N 不會因為被告人不作供而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但另一方面,此 N
舉乃表示被告人沒有提供證供反駁、削弱、或解釋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O O
P P
證據及分析的考慮
Q Q
承認事實
R R
S 11. 審訊開始時,控辯雙方同意(證物 P1)把一系列證據呈 S
T
堂,包括: T
U U
V V
-5-
A A
B B
(a) 事發時被告人、X 及 Y 為父母及兒子關係;
C C
(b) 三人居住在案發單位;
D (c) 案發單位的內部間格如平面圖(不按比例)示(證 D
物 P2);
E E
(d) 案發單位的內部佈置如相片示(證物 P3);
F F
(e) 被告人於案發時沒有醉酒;
G G
(f) 被告人於案發當晚 10 時就本案被警方拘捕;
H H
(g) X 於案發當晚 10 時 13 分被送到醫院急症室接受治
I 療; I
J (h) 由醫院急症室孫醫生為 X 撰寫的醫事報告(證物 J
P4);
K K
(i) 由醫院神經外科袁醫生為 X 撰寫的醫事報告(證物
L P5); L
M (k) 警方為被告人錄取的會面記錄(證物 P7)和錄影會 M
面及其謄本(證物 P9 及 9A)。
N N
被告人襲擊/傷害 X
O O
P 12. X 沒有出庭作供。 P
Q Q
13. 相關證據主要來自 Y。
R R
S Y 的證供 S
T T
14. Y 作供稱,他現年 31 歲,任職物業管理,夜更工作。
U U
V V
-6-
A A
B B
C 15. 案發時,他與 X 及被告人都在涉案單位內。單位內有三 C
間睡房,三人各佔一間。整個單位約 350 平方英尺,有一個客廳,大
D D
約一百多平方英尺,單位的室內間隔和事發時的佈置,如控方證物 P2
E E
草圖及 P3 相片示。
F F
16. 被告人及 X 另有三名女兒,事發時,其中兩名女兒即 Y
G G
的姊姊居住在涉案單位同一樓層正對面的單位。
H H
I
17. 辯方對於以上證供沒有爭議,本席信納為事實。 I
J J
18. Y 作供稱,案發當日上午下班回家後,一直留在家中,當
K 晚休假。 K
L L
19. X 於晚上 6 時 30 分下班回家時,Y 在自己的房間內睡覺,
M M
但 X 把他叫醒,問他是否需要用膳,自此, Y 的房門便開着。Y 沒有
N 用膳,一直睡覺。 N
O O
20. 大約晚上 7 時,被告人也下班回到家中。
P P
21. 同日晚上大約 9 時 25 分 , Y 被被告人大力關上被告人自
Q Q
己房門所發出的聲音嚇醒了,但 Y 繼續躺在床上。
R R
S 22. 不久,Y 看見被告人身影走向 X 的房間,被告人不斷大力 S
擊打 X 的房門,大叫大嚷。
T T
U U
V V
-7-
A A
B B
23. 之後被告人返回自己的房間,關上房門。隨後, X 打開自
C 己的房門,走到被告人房門前,隔着該道房門,問被告人「發咩酒癲」
。 C
D D
24. 自此, X 及被告人隔着該道房門互駡。
E E
F
25. 不久被告人打開房門,繼續與 X 面對面吵架。吵得激烈 F
之際,Y 下床亮着自己的房燈查看。
G G
H 26. 此時,Y 面對着 X 及被告人,X 在 Y 的右前方,而被告 H
I
人在 Y 的左前方,三人站立的相對位置形成一個三角形。 I
J J
27. 被告人與 X 繼續面對面互駡約 30 秒後,被告人用左手捉
K 着 X 右臂,用右手向 X 正面頭部快速地連擊三拳,X 被第一拳打得 K
頭向後仰,被打第二及第三拳時身體往後退,退到背靠一個掛衣架。
L L
X 大叫「找姊姊」及「報警」,Y 照做,Y 立即致電報警,同時前往
M M
姊姊家拍門,但沒有人回應。
N N
28. 於 30 秒之內,Y 折返回家,看見 X 仍然背靠掛衣架,被
O O
告人用雙手面對面揑著 X 的脖子,X 雙手捉著被告人雙臂試圖把他推
P P
開但不成功,不一會被告人把 X 摔倒在 X 的房間內,X 整個人跌在
Q 地上後面部朝天,被告人坐在她的腹部、面向她的上半身、背向房門 Q
R
口、舉高右拳猛力向 X 揮了兩下同時用左手捉著 X 上身,X 被打後 R
發出尖叫聲,並大叫「救命」、「找姊姊」。
S S
T 29. Y 再次走到姊姊家門,但仍然沒有人應門。 T
U U
V V
-8-
A A
B B
C 30. 在 30 秒內 Y 返回涉案單位,看見被告人仍然坐在 X 腹 C
上。不久,被告人自行起身,徑自走到自己的房間坐在床上,口中責
D D
罵 X 不對。
E E
F
31. Y 隨即走進 X 房間,X 伸手示意把她扶起,Y 便把她扶起 F
來。X 要求走到姊姊家,Y 便扶 X 到姊姊家,這次姊姊有應門。
G G
H 32. 在門口,Y 向姊姊簡述事發經過,姊姊與 Y 一起扶 X 返 H
I
回案發單位。 I
J J
33. 入屋後,X 坐在客廳的椅子上,當時 X 已經未能坐直身
K 子,又用手掩着自己的前額,並且不停喘氣,鼻子也紅了, X 口中罵 K
了被告人幾句。
L L
M M
34. 此時,Y 仍然在電話與報案中心溝通之中。對方問他是否
N 需要救護車到場,他說需要。 N
O O
35. 不久,Y 看見 X 開始意識模糊。
P P
Q 36. Y 往樓下等待警察,X 由姊姊看顧。 Q
R R
37. 在 10 分鐘之內,Y 帶警察來到涉案單位,此時,X 已陷
S 入昏迷。Y 在單位內尋找 X 的身份證期間,X 突然嚴重嘔吐,最後被 S
T 送往醫院救治。 T
U U
V V
-9-
A A
B B
38. X 於 2023 年 1 月出院,在家休養。當時,X 不能走動,
C 不能說話,除了頭部之外,其他身體部份不能活動,頭只可以勉強地 C
微微左右轉動,不能點頭,看來還認得他,但未能表達。
D D
E E
39. 2023 年 6 月 18 日, X 被送往國內福建的療養院居住,直
F 到同年 11 月返回福建家中居住,由一名保母照顧。 F
G G
40. 2023 年 12 月,X 有一隻手可以拿着匙羹自己餵食固體食
H H
物,但手指並不靈活,右邊身體仍然僵硬,不能站立,沒有自理能力,
I 未能說話,只可發出叫聲,可以點頭示意,不能上廁所,要用尿片。 I
未能發出同意訊息以索取更新的醫療報告。
J J
K 警員的證供 K
L L
41. 控方傳召警員供辯方盤問。警員稱,他當晚 9 時 31 分接
M M
獲指示,同日約 9 時 42 分到達涉案單位樓下由 Y 帶到單位,救護員
N 緊接來到,當時 X 由女兒陪伴。X 坐在椅子上不斷作嘔,未能回應任 N
O 何問題。X 當時沒有任何表面傷痕,衣服沒有破爛。不久,救護員把 O
X 送上救護車。
P P
Q 分析 Q
R R
42. Y 作供清晰明確,簡單直接,盤問之下毫不動搖,作供合
S S
乎情理邏輯、中肯,實說實話,看不到的事情便說看不到。例如,被
T 告人在 X 的房間坐在 X 的腹部時,因他身處客廳、在被告人的後方, T
U U
V V
- 10 -
A A
B B
故視線受被告人的身體阻擋,未能看見被告人的右拳擊打在 X 的上
C 半身那一個部位及被告人的左手捉着 X 的上半身那一個部位,他只 C
能說他聽到擊打時發出的聲響及 X 發出的尖叫聲。
D D
E E
43. 辯方質疑既然 Y 聲稱看見被告人在客廳拳打 X 頭部,那
F 為何他沒有用言語或行動阻止。本席相信 Y 的解釋,被告人向 X 的 F
頭部連揮 3 拳,事出突然;而且揮拳速度迅速,快到他未能看見拳頭
G G
的落點在 X 的頭部那一個確切位置;他當時十分驚慌,只想到要報
H H
警;而媽媽 X 也叫他報警及往找姊姊,他便照做,故他當時沒有以言
I 語或行動阻止,可以理解。 I
J J
44. 辯方又質疑,當時客廳沒有亮着燈光,所以 Y 根本未能
K K
清楚看見襲擊經過。本席相信 Y 的解釋,他聽到被告人與 X 吵鬧得
L 激烈時,起床查看,同時亮著自己房間的燈光,當時被告人及 X 的房 L
間的燈光也是亮着的,涉案單位並不大,雖然客廳沒有亮燈,但三個
M M
房間的燈光也亮着,門也打開,而且被告人一下床便已站在自己房間
N N
的門口,距離 X 及被告人只有半米,本席確信當時有足夠光線讓 Y 能
O 在如此近距離清楚看見整個襲擊動作。 O
P P
45. 辯方又質疑 Y 指被告人把 X 從客廳掛衣架位置摔倒入 X
Q Q
房間,以及 Y 未能看見 X 身體那一部份首先着地,並不合理。本席
R 不同意。X 房間門口就在掛衣架旁,而房門是打開的,這些證供不受 R
爭議,在這情況下,被告人能夠把 X 摔倒入房間,並非不可能。事件
S S
瞬間發生,Y 說 X 整個人被摔倒地上, Y 未能夠講述 X 那一部份首
T T
先着地,並不出奇。
U U
V V
- 11 -
A A
B B
C 46. 辯方指 Y 捏造毆打的事實,本席不同意。案中沒有證據 C
顯示為何 Y 要捏造證供誣告父親,沒有證據指 Y 與被告人曾經不和,
D D
相反地,案發當晚當警方把被告人拘捕後要把他帶走時,Y 主動把一
E E
件衣服遞給被告人讓他穿着,這顯示 Y 對被告人的關心。而且,當晚
F X 還未開始嘔吐及陷入昏迷時,Y 已經要求救護員到場。本席相信 Y F
在這階段已經要求救護車,原因只有一個,就是他目睹被告人不久前
G G
狠狠襲擊 X 令 X 看來不適、喘氣、疼痛,需要救治。本席相信 Y 沒
H H
有誣蔑被告人。
I I
47. 辯方指 Y 指被告人襲擊 X 的證供與醫療報告不符,原因
J J
是醫生檢查 X 時沒有看見 X 身上有任何表面傷痕,故辯方指被告人
K K
根本沒有毆打過 X。本席認為 X 在急症室時沒有表面傷痕,這證據本
L 身是中性的,既不能證明也不能否定 X 曾經被打,本席認為這證據與 L
Y 的證供沒有衝突或令 Y 的證供動搖或不可信。
M M
N N
48. 辯方又指 Y 就案中一些細節沒有在證人口供中記錄,指
O 他的證供不盡不實。本席接納 Y 的解釋,他已在證人口供中就發經過 O
的關鍵情節作出描述。本席理解,證人口供的作用是協助證人的記憶,
P P
不可能把事發經過巨細無遺地作紀錄,證人口供中沒有記錄的只是案
Q Q
中的細節或枝節,本席確信 Y 在庭上被仔細問及時,已憑一己所能如
R 實作答。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49. 辯方又指警員在庭上覆述 Y 的姊姊對他所述為何她會走
C 到涉案單位與 Y 所述者不符。本席認為姊姊沒有出庭作證,警員的覆 C
述屬傳聞證供,不能接納其內容為事實;而且這只是案中的枝節,不
D D
影響 Y 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E E
F F
50. 本席確信 Y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作供沒有誇張、虛構、隱
G 瞞、瞎猜,他的證供不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本席相信事發經過如他 G
所述,被告人確曾如他所說拳打 X。(見以上第 27 及 28 段)。
H H
I 51. 被告人向警方作出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當中的開 I
J 脫部份,既非在宣誓下說出,也沒有在宣誓下重覆,又沒有經過盤問 J
驗證,本席不給予任何比重。
K K
L 「意圖」使 X 身體受嚴重傷害 L
M M
52. 事發時,被告人首先用左手捉着 X 右臂才向她揮拳,顯
N N
然,被告人意圖必定要打中 X,不讓 X 避開拳頭;被告人拳打的目標
O 是 X 的頭部,是人體重要器官腦部所在的地方,頭部是人體脆弱的位 O
P
置;被告人高舉右拳去到自己右邊耳旁再揮拳,拳擊令 X 先而頭部後 P
仰,繼而身體往後退,顯然力度正如 Y 說,十分之大 ;而且擊打不
Q Q
只一拳,是快速連環三拳。本席肯定被告人這樣拳擊 X 時,知道他這
R R
樣拳擊他人,被他如此拳擊者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可能性幾乎是必然的,
S 本席肯定被告人當時意識到該可能性,被告人拳擊 X 時,是意圖使 X S
身體受嚴重傷害。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53. X 遭受三拳之後大喊「報警」求救,但被告人仍然不放過
C 她。 C
D D
54. 被告人繼而揑她的頸,再把她摔倒令她整個人跌在地上。
E E
明顯,被告人當時所用力度十分之猛。
F F
55. 被告人更坐在 X 的腹部,用左手捉着 X 再拳打她,明顯
G G
地,被告人意圖令 X 無反抗之力;被告人把右拳高舉到右耳旁再向躺
H H
在地上的 X 揮拳,令 X 尖叫並大叫報警,顯然被告人揮拳的力度十
I 分大;被告人這樣向已曾經被他拳擊頭部的 X 的上半身再猛力連揮 I
兩拳,本席肯定被告人這樣再次拳擊 X 時,知道他這樣拳擊他人,被
J J
他如此拳擊者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可能性幾乎是必然的,本席肯定被告
K K
人當時意識到該可能性,被告人對 X 再次拳擊時,是意圖使 X 身體
L 受嚴重傷害。 L
M M
X 的身體嚴重傷害由被告人「導致」
N N
O 56. 主要證據除了來自 Y 之外,還來自孫醫生及袁醫生。兩 O
位醫生指 X 被送到醫院時臚內出血,腦部出血性中風,即俗稱「爆血
P P
管」,辯方沒有爭議這屬身體嚴重傷害,本席裁定這屬真正的嚴重身
Q Q
體傷害(really serious bodily harm)。
R R
57. 但辯方指,X「爆血管」是不幸,是由於 X 的固有身體狀
S S
況造成,與被告人無關。
T T
U U
V V
- 14 -
A A
B B
兩位醫生的證供
C C
58. 急症室孫醫生診斷 X 臚內出血,腦壓高,導致血壓十分
D D
高(191/131),脈博不正常地低(44/秒),情況屬危險。孫醫生指 X
E E
因突然臚內出血,令血壓上升。孫醫生指一個人被打,可以導致爆血
F 管。急症室把 X 轉送到神經外科進行治療。 F
G G
59. 神經外科袁醫生指 X 腦部出血性中風,左腦血管的動脈
H H
瘤(俗稱「血卜」)爆裂,導致出血,進行了緊急顱骨切開手術清除
I 血腫及以夾閉手術夾除腦動脈瘤。 I
J J
60. 手術後,醫院為 X 進行電腦斷層腦血管造影以確定出血
K 源頭,顯示 X 患有煙霧病,此病為 X 固有疾病,即爆血管前患有煙 K
L 霧病。 L
M M
61. 煙霧病即血管慢慢收窄,是慢性病。
N N
62. 血管收窄,令血管生出一些細血管,細血管生有「血卜」,
O O
即細血管隆起部份,其外壁很薄。
P P
Q 63. 一般而言,除非病人曾經做過身體檢查發現自己有煙霧病, Q
否則病人未必自知有此毛病,直至爆血管後查找原因才知。
R R
S S
64. 一般而言,倘若病人血壓突然出現變化,該變化通常為血
T 壓突然升高,便可引致「血卜」爆裂。血管/「血卜」爆裂也可以導致 T
高血壓,高血壓又可引致血管/「血卜」管爆裂。
U U
V V
- 15 -
A A
B B
C 65. 一向有服用血壓藥的人的血壓也可以突然升高,而引致血 C
壓突然升高的原因可以由外在刺激或壓力造成,一個人感受痛楚及/
D D
或受到刺激,也可以令其血壓升高。
E E
F
66. 一個人受到猛烈震盪,可以導致血管/「血卜」爆裂。 F
G G
分析
H H
67. 兩位醫生的證供不受爭議,本席信納其意見。
I I
J J
68. 不爭議的事實是 X 有心血管病及服用血壓藥已經 10 年,
K 但雖然如此,案發前,X 行動自如,仍然上班任職保安工作;被襲擊 K
前仍然可以走動與被告人口角;只是於被襲擊之後,才在短時間之內
L L
陷入昏迷,根據兩位醫生的證供,一個人爆血管,會於短時間之內陷
M M
入昏迷,被告人是因「血卜」爆裂顱內出血而陷入昏迷。X 於被襲擊
N 時,明顯遭受痛楚,這是常識;X 同時也大叫「報警」、「救命」、 N
「找姊姊」,就是發出求救訊息;X 被拳打時尖叫,明顯遭受刺激。
O O
本席肯定被告人這樣襲擊 X 令 X 遭受痛楚、刺激。根據兩位醫生的
P P
證供,一個人遭受痛楚、刺激,可令血壓升高,血壓升高可以導致血
Q 管/「血卜」爆裂,臚內出血。本席肯定,X 之所以爆血管(「血卜」 Q
R
爆裂),是由於 X 遭受被告人的襲擊所致。被告人的襲擊令 X 遭受 R
痛楚、刺激,令她血壓升高,導致 X 左腦動脈血管的「血卜」爆裂,
S S
身體受嚴重傷害。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69. 本席達致這個裁決時,已小心考慮了袁醫生說,雖然「血
C 卜」爆裂的起因可以是該人遭受震盪,但他認為震盪的衝擊力一定要 C
好大才可以令「血卜」爆裂,他認為本案並沒有此發現。袁醫生又說,
D D
患有煙霧病的人,可以在沒有徵兆或外來刺激下「血卜」爆裂,但袁
E E
醫生同時說,「血卜」爆裂是因為血壓突然出現變化,該變化通常為
F 血壓升高。縱觀本案事發經過,本席肯定,是被告人對 X 襲擊,令致 F
X 的血壓出現變化,該變化為血壓突然升高,導致「血卜」爆裂,臚
G G
內出血。本席肯定,X 案發時「血卜」爆裂,並非 X 自身的自然現象,
H H
並非無故發生。
I I
J 70. 辯方陳詞時表明,倘若法庭裁定被告人曾經襲擊 X,Thin J
Skull Rule 便適用於本案,即被告人不能以不知 X 的身體狀況特殊(即
K K
患有煙霧病)作為辯解。根據控方依賴的 R v Blaue (1975) 61 Cr App
L L
R 271 一案當中 Lord Justice Lawton 指出的法律原則(“those who use
M violence on other people must take their victims as they find them”),被 M
N
告人於向 X 使用暴力時,他必須接受 X 就是他當時所遇到的狀況, N
法庭只須考慮是甚麼導致 X 身體受嚴重傷害。
O O
P 非法及惡意 P
Q Q
71. 證據顯示,被告人與 X 面對面口角時突然出手連番猛力
R R
攻擊 X,是惡意傷害,他沒有任何合理因由這這樣做,是非法行為。
S S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裁決
C C
72.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案
D D
標準下證明被告人面對的控罪的所有元素,罪名成立。
E E
F F
G G
( 香淑嫻 )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