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K DCCC128/2023
毆打妻子致腦出血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S.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 W.S.K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在家中與妻子 X 爭吵,兒子 Y 目擊被告人多次拳打 X 的頭部、揑頸、將她摔倒並坐在她腹部繼續毆打。X 其後出現嘔吐及昏迷,送院後證實顱內出血,須接受緊急手術,並導致嚴重肢體癱瘓。被告人否認襲擊,主張只是與 X 發生肢體接觸後雙雙跌倒。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一)被告人曾襲擊及傷害 X;(二)襲擊導致 X 顱內出血及身體嚴重傷害;(三)被告人具有使 X 受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以及(四)行為屬非法及惡意。辯方否認襲擊、因果關係、意圖及惡意,並指 X 的固有疾病才是出血原因。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目擊證人 Y 的證供,認為其清晰、合乎邏輯且沒有誇張,足以證明被告人連續拳打、揑頸、摔倒及再度毆打 X。醫生證供顯示痛楚及刺激可令血壓突然升高,促使 X 的動脈瘤爆裂,故襲擊與顱內出血具因果關係。被告人瞄準頭部,以強力連續拳擊,並在 X 倒地後繼續攻擊,足以推論其意識到嚴重傷害幾乎必然發生,並具有該特定意圖。即使 X 患有煙霧病,薄頭顱規則仍適用;施暴者須接受受害人原有的身體狀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Blaue 所確立的薄頭顱規則 (thin skull rule):使用暴力者必須按照受害人當時的身體狀況承擔後果,不能以不知悉受害人患有煙霧病作為抗辯。法院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作出裁決。
裁決與命令
法院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判決處理的是定罪,判刑並非本裁決理由書的內容。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固有疾病不必然中斷襲擊與嚴重傷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只要被告人的暴力行為引發導致傷害的生理過程,薄頭顱規則可使其對完整後果負責。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產生不利推論,但不會提供反駁控方證據的解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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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毆打妻子後她因自身疾病腦出血,施襲者仍會有罪嗎?
可以。法院引用薄頭顱規則,認為施暴者須接受受害人原有的身體狀況;本案襲擊引發血壓升高及動脈瘤爆裂,因此被告人被裁定罪成。
Q.只依靠被告人的兒子作目擊證人,可以定罪嗎?
可以,但法院須評估證供是否可靠。本案法官認為 Y 的證供清晰、合乎邏輯且經盤問後仍然穩固,並由醫療證據支持,足以證明襲擊及其後果。
Q.被告人不作供,法院可以因此認定他有罪嗎?
不可以。被告人有權不作供,法院不能僅因此作出不利推論;但沉默也表示沒有證供反駁控方。本案法院依賴控方證據而非被告人的沉默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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