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兩名申請人,Sandagdorj Altankhuyag(第一申請人)和Ulambayar Batkhuyag(第二申請人),他們被控在蘭桂坊一酒吧內盜竊一名女顧客的手袋。第一申請人是一名蒙古護照持有人,在犯案前僅抵港5.5小時,他承認控罪並被判處20個月監禁。第二申請人是一名蒙古酷刑聲請人,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並判處30個月監禁。第二申請人申請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而第一申請人則申請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
第二申請人就其盜竊罪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是否錯誤接納控方證人(警員3892)的證供,以及是否不當地考慮了第二申請人過往的盜竊定罪紀錄。第二申請人亦尋求呈交額外證據,以支持其上訴。第一申請人則申請就其20個月的監禁判刑提出上訴許可,質疑30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
對於第二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已審慎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並無發現其證供有任何不實之處。原審法官亦認為第二申請人的辯解「完全不可信」(wholly implausible),且其解釋前後矛盾。法官指出,原審法官是在裁定罪名成立後才獲告知第二申請人的過往定罪紀錄,並僅在判刑理由中提及,因此並無不當。至於呈交額外證據的申請,法官認為這些證據與案發經過的關聯性不大,不符合《刑事訴訟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V(1)條的要求。對於第一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對30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manifestly excessive) 存有保留,特別是考慮到沒有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加刑。
本案引用了HKSAR v Ngo Van Hui [2005] 2 HKLRD 1,該案例為扒竊罪行提供了量刑指引。上訴法庭在該案中指出,對於沒有加重情節的初犯者,經審訊後判處12至15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本案法官參考此案例,對第一申請人30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重提出疑問。
法庭駁回第二申請人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認為其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滿意之處。法庭批准第一申請人就其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亦批准第二申請人逾期就其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給予其14天時間提交上訴通知書。
本案強調了上訴法庭在處理定罪上訴時,對原審法官事實裁斷的尊重,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其裁斷不穩妥。同時,本案也重申了在判刑時,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的量刑指引,並會審慎考慮量刑起點是否與案件的加重情節相符,以及是否明顯過重。對於呈交額外證據的申請,法庭會嚴格審視其與案件的關聯性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法庭會審慎分析警員證供,即使辯方提出警員過往有不實紀錄,法官仍會根據本案證據判斷其誠實和準確性。
不會。法庭只會在裁定罪名成立後才考慮過往犯罪紀錄,並僅用於判刑階段,不會影響定罪的決定。
上訴法庭會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3V(1)條審視新證據,只有在認為必要或符合司法公正原則時才會接納。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CACC4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