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制裁專家報告是否具備呈堂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HCCC51/2022

申請獲批
法庭裁定專家報告具備呈堂性,駁回辯方反對。
Court of First InstanceToh , Hon D’Almada Remedios and Hon Alex Lee JJ15/1/2024[2024] HKCFI 2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CHEE Y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麗冰法官 (Hon Toh J)、杜大衛法官 (Hon D’Almada Remedios J)、李運騰法官 (Hon Alex Lee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被告黎智英及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控方擬傳召王貴國教授作為專家證人,就美國對中國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的制裁、封鎖或敵對活動(sanctions, blockade or hostile activities, SBHA)及其法律效力提供意見。辯方反對該專家證據的呈堂性,認為其與控罪無關,且涉及外國事務,法庭不應介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王貴國教授關於美國制裁措施的專家報告是否具備呈堂性(admissibility)。辯方質疑該證據與控罪無關,並引用「國際禮讓原則 (comity)」主張法庭不應調查外國政府實施制裁的原因。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專家證據具備呈堂性。首先,雖然控罪不要求證明實際制裁已發生,但相關證據可作為佐證,支持控方關於串謀存在及其範圍的論點。其次,法庭指出「國際禮讓原則」不適用於外國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情況,且香港法律有權判定該等制裁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 (NSL)》下的敵對活動。最後,外國法律屬事實問題,專家證人有助於法庭理解相關法律措施及其法律效力,以判斷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29條的定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Kilbourne [1973] AC 729 關於證據相關性的定義;Vernon v Bosley [1994] PIQR P 337 及 Re Estate of Nina Kung (No 2) [2009] 4 HKLRD 157 關於相關性是具體情境下的程度問題;A Ltd v B Bank & Bank of X [1997] FSR 165 關於國際禮讓原則;以及 Barings Plc v Coopers & Lybrand [2001] PNLR 22 關於專家證人協助法庭理解外國法律的職能。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辯方對專家證據呈堂性的反對,裁定王貴國教授關於美國制裁措施的兩份專家報告具備呈堂性。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在審訊階段僅處理證據的呈堂性,而非其比重。若專家證據最終被認為無助於裁決,法官作為專業人士可將其擱置,不會受其影響。此裁決釐清了在國安法案件中,外國制裁相關的專家意見在何種情況下可被採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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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法庭為何准許專家就外國制裁提供意見?
A.

法庭認為專家證據有助於理解美國制裁措施的法律效力,以判斷其是否構成《香港國安法》下的敵對活動。法庭強調這屬於事實問題,專家意見能協助法庭作出知情決定。

Q.「國際禮讓原則」是否阻止法庭審理外國制裁案件?
A.

法庭裁定「國際禮讓原則 (comity)」不適用於本案。當外國制裁旨在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時,法庭有權根據香港法律判定該等制裁是否構成違法行為,不受禮讓原則限制。

Q.如果專家證據最終被認為無用,法庭會如何處理?
A.

法庭指出,法官作為專業人士,若發現專家證據無助於裁決,可將其擱置,並確保在作出最終裁決時不受該證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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