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AM YU HIN
被告是一名車房學徒。2012年1月14日,被告在執行上司指令移動一輛保時捷跑車時,在土瓜灣轉彎處因速度過快失去控制並打滑,撞擊一名正在過馬路的80歲長者,導致該長者多處受傷死亡。此外,被告在駕駛該車時並未持有第三者保險。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 (2)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確定適當的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以及根據 Road Traffic Ordinance 及相關條例,被告是否具備 a special reason 以減輕駕駛資格喪失 (disqualification) 的期限。
法官認為被告在轉彎時未減速,違反了 competent and careful driver 應盡的注意義務,構成 dangerous driving。但在量刑時,法官考慮到被告並非為了娛樂而飆車,而是執行工作任務,且並非最嚴重類型的危險駕駛(如醉駕或賽車),因此將 starting point 定為 21 個月監禁。關於 disqualification,法官認定被告遵循上司指令且行駛距離短,構成 special reasons。
引用 Lei Tin Sang (CACC 271/2009) 作為量刑參考,該案涉及類似的轉彎失控致死情況,其 starting point 為 24 個月監禁;本案法官認為本案嚴重程度略低,故將 starting point 下調至 21 個月。
被告被判處:(1) 監禁 14 個月(原 21 個月,因 guilty plea 獲三分之一減刑);(2) 駕駛資格喪失 3 年半;(3) 必須參加駕駛改善課程;(4) 就無保險罪名罰款 5,000 港元及禁駕 1 年(與前項 concurrent)。
本案顯示在危險駕駛案件中,被告是否在執行工作職責(而非個人娛樂)以及其駕駛行為的具體性質(是否屬極端危險)會影響 starting point 的設定及 special reasons 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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