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國熙案 HCCC93/2012

威脅兒童作出性行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年
七項性罪行合共判囚九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11/10/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被告鄧國熙涉及兩名均為12歲的男童X及Y。控罪一至三涉及被告對男童X作出多次猥褻行為,包括觸摸其下體、要求其口交及在其口中射精;男童X因被告曾以水果刀恐嚇而感到害怕。控罪四至七涉及男童Y,包括未經同意肛交、以威脅促使其作非法性行為,以及兩次猥褻侵犯。被告在案件完結後改為承認控罪,案發前沒有刑事紀錄。心理報告顯示兩名男童均受到顯著心理傷害,而被告重犯性罪行的風險屬中至高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對兩名未滿16歲兒童的行為,應如何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46(1)、118A及119(1)條量刑;法院並須評估認罪、無刑事紀錄、兒童年齡、威脅暴力、行為重複及受害者創傷等因素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兒童年齡幼小、被告明顯年長並具有支配地位,且曾以暴力及恐嚇手段促成性行為,構成顯著加重情節。多次口交、肛交、在男童口中射精、要求吞下精液,以及兩名兒童均受創,均須反映社會公憤及阻嚇需要。法庭先按各項控罪訂定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於案件完結後認罪,只給予四分之一扣減,而非最早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其後依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及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46(1)、118A及119(1)條,並參考周遠輝案,尤其該案第28段所列的加重因素。法庭指出,涉及第118C條的周遠輝案在最高刑罰方面具有參考價值,並以其量刑分析協助評估本案的嚴重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全部七項控罪。控罪一至三整體刑期為七年;控罪四至七整體刑期為九年。兩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服總刑期九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對12歲兒童施以重複性性侵犯、威脅及暴力,會產生非常嚴重的量刑後果。認罪折扣取決於認罪時機;案件完結後才認罪,通常不能獲得最早認罪的完整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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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對12歲兒童作出多次性侵犯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兒童年齡、行為次數、威脅暴力及心理傷害。本案被告涉及兩名12歲男童及七項控罪,最終被判總刑期九年監禁。

Q.案件完結後才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較大扣減,但案件完結後才認罪會減少折扣。本案法庭沒有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只給予四分之一扣減。

Q.兩組性罪行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院會依整體性原則決定刑期是否分期或同期執行。本案第一組刑期為七年,第二組為九年,兩組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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