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國熙
被告人(時年20歲)被控對兩名12歲男童(X及Y)實施多項性侵犯。對男童X,被告多次強迫其舔陰莖及共同手淫,並以生果刀恐嚇。對男童Y,被告強行口交、進行肛交,並以毆打威脅其進行非法性行為,且在公共場所撫摸其下體。被告在案中案(trial within a trial)後改為承認控罪。
本案之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無前科且認罪,應在懲罰性(retribution)與更生性(rehabilitation)之間取得平衡。控方及法庭則關注受害人年齡極小、被告利用暴力恐嚇、以及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具有孌童傾向且重犯風險中至高之事實。
法官在量刑時採取起刑點(starting point)分析法。法官認為本案存在多項嚴重加重因素:(1) 被告與受害人年齡差距大,存在權力不對等及腐化情況;(2) 行為涉及暴力恐嚇及缺乏安全措施;(3) 造成受害人嚴重身心創傷。法官強調保護心智未成熟兒童是法庭責無旁貸的責任,判決必須反映公憤並具備 deterrence(阻嚇作用)。
引用周遠輝案,雖然該案涉及第 118C 條,但法官認為其關於案情嚴重程度的衡量因素(如年齡差距、暴力恐嚇)同樣適用於本案第 118A 條之量刑分析。
被告被判處多項刑期,其中最重為控罪四(未經同意肛交)9年監禁。法官將涉及男童X的控罪總刑期定為7年,涉及男童Y的控罪總刑期定為9年,兩組刑期同期執行(concurrently),總刑期為9年監禁。
本案凸顯了法庭在處理兒童性侵案件時,對於「權力不對等」及「恐嚇手段」的高度重視。即使被告無前科,但若精神評估顯示缺乏悔意且重犯風險高,法庭將優先考慮公眾保護及阻嚇作用而非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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