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拾伍案 DCCC250/2012

父母侵犯智障女兒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五年半;D2 監禁五年半
兩名被告各判監五年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26/9/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拾伍(第一被告人)及雷秀屏(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為受害人X的親生父母。X自出生後一直由保良局照顧,案發時年僅13歲,屬輕度智障人士,智力約相當於十歲五個月,並被認定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所指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011年9月,X因行為問題被安排回家與父母同住。其後,兩名被告在住所內對X作出多次性侵犯,包括猥褻行為、觸摸及使用震盪器。D1另以手指侵犯X下體,D2另舔舐X的胸部及陰部。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對13歲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兒童的性侵犯應如何量刑,以及父母身分、共同犯案、受害人的智障、侵犯次數及使用震盪器等因素對刑罰的影響。辯方以被告患病、家庭環境擠迫、X的不當行為及兩人的精神困擾求情;控方主張罪行極為嚴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重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及上訴庭確立的量刑原則,認為性侵犯兒童須著重阻嚇、反映社會厭惡及替受害人所受痛苦申冤。父母本有保護及照顧子女的責任,卻共同利用親子信任侵犯女兒,並因X年幼、智障而更具脆弱性。被告的疾病、居住環境及X的不當行為均不足以減刑;兩人否認控罪並令X重溫事件,亦沒有認罪扣減。各罪原則上分期執行,但基於犯案期間短及總體刑期原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確立父母侵犯子女須重判的原則;引用吳岳威案比較觸摸胸部及陰部的量刑起點;引用黃龍威案所述阻嚇、社會譴責及申冤目的,以及曾昭德案列出的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17條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裁決與命令

D1在控罪二、六及七分別判監四年半、四年半及三年;D2在控罪二、四及六分別判監四年半、四年及四年半。控罪六部分刑期分期,其餘同期執行;兩名被告的總刑期均為五年半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父母或監護人侵犯兒童是極嚴重的加重情節。受害人年幼、智障及無法有效抗拒,加上共同犯案、破壞信任及使用性工具,均可顯著提高量刑嚴重性。判刑理由亦表明,被告自身疾病或家庭居住環境不會自然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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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母性侵犯智障女兒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父母共同侵犯13歲且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兒,嚴重破壞親子信任,屬極嚴重罪行;本案兩名被告最終各被判監五年半。

Q.受害人智障會否影響性侵犯案件判刑?
A.

會。法庭認為X因年幼及智障而缺乏抗拒及自我保護能力,增加罪行嚴重性;本案因此採取較重的判刑起點,兩名被告各判監五年半。

Q.被告患抑鬱症及居住環境擠迫可以減刑嗎?
A.

本案不可以。法庭不接受被告的疾病、居住環境或X的不當行為作為減刑理由,並指出父母應教導及保護子女,而非以環境為性侵犯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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