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傷人罪的量刑是否過重?

HKSAR v Chu Sze Wing CACC289/2011

減刑
上訴得直,刑期由五年減至四年,因原審判刑過重。
上訴法庭(刑事)Hartmann JA, Fung J and McWalters J4/6/2012
報導引用[2011] 1 HKC 1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 Sze Wing (朱思榮)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artmann JA, Fung J and McWalters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朱思榮因於2011年1月3日在西營盤一公寓內襲擊鄰居何先生而被定罪。該公寓被劃分為12個木製小隔間,上訴人與何先生是鄰居。兩人因噪音問題積怨。事發當天早上,上訴人認為何先生製造不必要的滋擾,一怒之下拿起菜刀,敲擊何先生隔間的門。何先生開門後,上訴人即用菜刀砍向其臉部和頭部,造成三處傷口。何先生隨後抓住上訴人的手腕,阻止進一步襲擊。警方到場後將兩人分開。何先生的傷勢不嚴重,當天出院,但臉部留有疤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對上訴人「意圖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罪的判刑是否過重。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在量刑時錯誤地將本案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一案作比較,且錯誤認定上訴人的襲擊行為是「預謀」(premeditated)。控方則支持原審法官的判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分析了原審法官的量刑方法,並參考了多宗近期關於《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條「意圖傷人」罪的判例。法庭認為,雖然本案與 "Hau Ping Chuen" 案有相似之處,但後者襲擊的殘暴程度更高,受害人傷勢更重。此外,上訴法庭不同意原審法官關於「預謀」的認定。根據證據,上訴人是在短時間內因情緒失控而「衝動地」(impulsively) 拿起菜刀襲擊,而非經過深思熟慮或計劃。襲擊與情緒失控之間的時間間隔僅為數秒。因此,法庭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關於《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傷人」罪的判例,包括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Kar Chun [2011] 1 HKLRD 108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及 "HKSAR v Fan Tak Wan [2007] 5 HKC 50"。這些案例確立了「意圖傷人」罪的量刑範圍通常為3至12年監禁,且每個案件需視乎其具體情況而定。其中,"Hung Kar Chun" 案為「預謀」提供了實用定義,影響了法庭對本案是否預謀的判斷。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將上訴人的刑期由五年監禁減至四年監禁。法庭認為原審判刑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量刑時,即使案件有相似之處,仍需仔細比較事實情節,特別是襲擊的殘暴程度和受害人的傷勢。此外,法庭重申了「預謀」的定義,指出短時間內因情緒失控而作出的「衝動」行為,不應被視為預謀。這對涉及突發暴力行為的量刑具有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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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意圖傷人罪的刑期通常是多久?
A.

根據香港法例,意圖傷人罪的量刑範圍通常為3至12年監禁,但每個案件會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Q.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預謀襲擊?
A.

預謀襲擊需要一定程度的深思熟慮或計劃。本案中,法庭認為短時間內因情緒失控而衝動襲擊不構成預謀。

Q.法庭在量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
A.

法庭會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襲擊的殘暴程度、受害人的傷勢、是否有預謀以及被告的動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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